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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实施办法

来源: 匿名浏览量:发表时间:2016-06-16 16:06 作者: 区财政局

 

 

区司法局 区财政局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5〕3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6〕25号)要求,现就相山区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项目,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实际需要,回应民生诉求,落实政府责任,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加强民生领域法律服务,保证公民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有效法律帮助,使困难群众都能平等享受法律保护,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公正,切实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二、目标任务

2016年全区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达434件,覆盖面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符合标准;法律援助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布局初步形成。

三、实施内容

(一)法律援助案件事项范围

1.《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6类事项。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2.《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8类事项。依法请求国家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的;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因劳动争议请求给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主张民事权益的;请求赔偿因假劣农药、种子、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造成农业生产损失的。

3.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中办〔2015〕37号)文件规定的事项。劳动保障、婚姻家庭、食品药品、教育医疗等与民生紧密相关的事项。

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执法检查情况报告意见情况的函》规定的事项:环境污染侵权纠纷、农民土地纠纷、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社会保障等与民生紧密相关的事项。

5.刑事诉讼事项。

(二)法律援助对象

经济困难公民和特殊案件当事人。

1.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2倍及以上,逐步覆盖低收入人群。

2.符合法律援助规定的刑事案件当事人。

3.主张因其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公民。

4.因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申请法律援助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

5.建档立卡的扶贫对象。

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军人军属和计生特困家庭是重点法律援助群体。

(三)法律援助案件办理与服务质量

1.案件质量。根据《安徽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法律援助案件管理质量标准》和《安徽省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安徽省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安徽省行政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安徽省劳动仲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安徽省非诉讼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等文件规定,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

2.服务质量。按照《安徽省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窗口建设指导标准》和《安徽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加强便民窗口规范化服务,优化服务环境、改进服务态度,建立健全实施机制,推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援务公开制。

四、保障措施

(一)完善政策机制。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5〕37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6〕1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6〕25号)文件的要求。司法行政机关要结合自身实际,总结近年来法律援助工作经验,落实目标任务,制定具体措施,并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不断完善政策机制。

(二)严格审核机制。要按照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民生工程项目规定的事项范围、援助对象等内容,严格受理审查制度,规范接待、受理、审查、指派等行为,严格执行事项范围和援助对象标准,确保符合条件的公民法律援助落实到位。

(三)建立实施机制。要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在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中的重要作用,健全实施机制。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法律援助民生工程资金的拨付和资金使用的监督工作,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明确监督措施,实行责任追究,确保法律援助机构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法律援助机构要切实履行组织实施职责,认真做好受理、审查、指派、支付办案补贴等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自身职责,支持法律援助工作,形成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工作合力。

(四)健全资金监管机制。法律援助资金实行分级负责,区法律援助中心应设法律援助独立项目帐、建立独立账簿、如实记载法律援助收入支出明细,单独核算和反映法律援助资金使用情况,确保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司法行政、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资金监管职责,加强对法律援助经费的监督与检查。

(五)强化验收机制。以实施效果为核心,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民生工程考核验收机制,月度办案进展情况纳入考核评价指标。要加强社情民意调查,收集社会公众对法律援助民生工程工作满意度。根据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考核办法,对法律援助机构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六)做好宣传引导。法律援助机构要抓住法律援助成为2016年淮北市民生工程的契机,根据省民生工程目标考核任务,形成强大的宣传阵势。大力开展宣传活动,发放宣传手册、宣传用品、制作板报、标语等形式深入宣传法律援助的条件和范围、申请方式及联系办法,提升法律援助民生工程的知晓率。要广泛发动受援人参与法律援助公益宣传工作。要注重案例宣传,大力宣传法律援助工作中的感人事迹、先进典型,扩大社会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