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6〕25号)、《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淮政〔2015〕61号),推进我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根据有关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的方针,以推动社会办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发展为重点,积极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进一步改善我区养老服务设施条件;建立完善困难老年群体养老服务津补贴制度,切实保障困难老年群体基本养老服务需求;建立全区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制度,提升养老机构服务保障水平。全面推进与我区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的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第三条 工作目标:到2016年底,全区基本建立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布局合理、规模适度、功能完善、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网络体系。
(一)全区养老机构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年人41张以上。
(二)2016年底,城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达到100%,农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达到50%以上。
(三)低收入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和高龄津贴制度健全完善。
(四)全区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制度普遍建立。
第二章 实施内容
第四条 社会养老机构建设
(一)建设目标:到2016年底,城市养老机构中,社会办养老机构床位数所占比重达到50%以上。
(二)补助范围:符合《安徽省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指导意见(试行)》所列各项要求,由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民间组织、慈善机构及个人等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兴办,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老年公寓、养老院、护养院等(不包括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老年医疗机构、老年住宅、老年社区等)。
(三)补助类型及补助标准:
第五条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一)建设目标:到2016年底,社区养老机构覆盖全市城市社区和60%农村社区。
(二)补助范围:符合《安徽省社区养老机构建设指导意见》所列各项要求的各类日间照料中心、日托站、托老所、社区养(助)老服务站等社区居家养老机构(组织)。
(三)补助类型和补助标准:
第六条 健全完善低收入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和高龄津贴制度。
(一)低收入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纳入城乡低保范围的80周岁以上老年人,在最低生活保障费用之外,按照城乡、地域给予一定的居家养老服务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
(二)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纳入城乡低保范围的80周岁以上老年人,按月发放高龄津贴。其中:80周岁以上、不满百岁的低保老年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元,百岁老人每人每月400元。
第七条 建立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制度
推动全区养老机构自主自愿参加综合责任保险,力争2016年底,实现全区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制度全覆盖。
第八条 申报、审批程序
(一)社会办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二)80周岁以上低保老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的申报、审批、拨付程序,以及服务对象认定、服务券管理办法、服务项目管理等按照市民政局、财政局《淮北市居民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2〕265号)文件执行。
(三)养老机构参保补贴申报、审核办法,由区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第三章 资金筹措及管理
第九条 资金来源
(一)各级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的资金;
(三)社会捐助资金;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十条 资金筹措
(一)一次性建设补贴、运营补贴、贷款贴息补贴和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补助等所需经费,由同级政府解决。市对市辖区给予部分支持,濉溪县由省、县分担。
(二)各地要加大资金整合力度,通过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制度,切实保障困难及高龄老年群体基本养老服务需求。
第十一条 资金管理
养老机构的一次性建设补贴、贷款贴息补助仅用于养老机构房屋建设、装修费用,设备、设施添置更新费用等;运营补贴、政府购买服务补贴仅限于设备添置、人员工资、人员培训、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等,其中人员培训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不得低于10%。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 区级人民政府是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地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审定规划以及配套资金、建设用地的落实等事项,并要求规划、监察、建设、国土、公安、审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履行职责。
第十三条 各级建立由民政、财政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研究和解决问题,部署阶段性工作重点和任务,制定下一步工作计划。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区结合实际,制定本级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具体实施细则。同时自觉接受各级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审计、新闻媒体和群众监督。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民政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