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中心 > 专题专栏 > 相山区民生工程专栏 > 政策解读

困难人员救助暨困难职工帮扶

来源: 相山区财政局浏览量:发表时间:2020-12-24 16:03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

区民政局  区财政局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农村五保供养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和《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2020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和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和第十四次全国民政会议部署,聚焦脱贫攻坚、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不断完善我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织密特困供养对象服务网络,兜牢特困供养对象基本生活底线。

二、保障对象

相山区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三个条件的,应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三、保障标准

(一)基本生活标准。基本生活标准包括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救助供养对象领取的基础养老金、养老服务补贴、高龄津贴、承包土地收益、房屋租金等个人财产性收入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财政补助标准原则上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确定。

(二)照料护理标准。对经评估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分别按照全护理、半护理两个档次发放护理补贴,其护理标准不得低于基本生活标准的10%

四、实施程序

(一)申请程序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

申请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二)审核程序

一、信息核对。镇街(开发区)通过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委托核对机构,对申请人家庭成员及法定义务人的经济状况进行核对,并出具核对报告。

二、入户调查。镇街(开发区)受理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委会协助下,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了解申请人家庭实际生活情况和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填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表,并由调查人员、申请人(被调查人)分别签字确认。

三、民主评议。民主评议不作为低保和特困申请的前置条件,各镇街(开发区)可以结合年度复核工作组织进行。镇街(开发区)应当在村(居)委会的协助下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以镇街(开发区)、村(居)为单位或分片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小组由镇街(开发区)工作人员、包村(居)干部、村(居)委会成员、熟悉申请人家庭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村(居)民代表人数不少于参加评议人数的三分之一,村(居)委会成员不多于三分之一,每次民主评议小组成员人数不得少于9人(评议成员人数应为单数)。票数过半的申请家庭视为通过民主评议,对民主评议有较大异议的申请,应重新调查核实家庭经济状况。

四、公开公示。对民主评议无异议的,村(居)委会对申请家庭基本信息、评议结果进行公示。公示7日后,对符合条件的,镇街(开发区)民政办提出初审意见,报镇街(开发区)评审会审批。

 

(三)审批程序

镇街(开发区)应组织召开评审会,对前期审核材料、办理过程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审批意见。评审会由镇街(开发区)分管负责人召集,人数不少于5人。按照会议审批结果,统一填写《审核审批表》。审批结果、评审意见和《审核审批表》录入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对享受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的对象,按要求在申请人所在村(居)进行长期公示。

五、动态管理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通过及时报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符合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认定类别。

特困人员因死亡或其他原因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居)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审核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

供养对象每年都要进行抽查核实。供养对象实行村(居)、镇街(开发区)两级档案管理;建立完善特困供养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区、镇街(开发区)民政部门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

六、资金筹措及管理

(一)资金来源。各级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的资金;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的资金;其他资金。

(二)资金筹措。各镇街(开发区)结合本地实际统筹中央、省、市级补助资金,用于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照料护理、医疗救治、丧葬等支出。有集体经营等收入的地方,可从中安排资金用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特困供养人员救助供养所需资金列入当地财政预算。

(三)资金管理。特困供养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分散供养人员的特困生活补助资金通过涉农资金一卡通发放。集中供养人员生活补助资金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特困供养机构账户。集中供养特困对象个人领取的基础养老金等,应发给个人用于其零星生活用品购置;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的经营收入等,可统筹用于机构管理、改善特困老人生活条件;集中供养特困对象的原土地、山(林)地等的收入及涉农补助资金,应当在尊重其合法使用、处置个人财产自由的前提下,用于提高集中供养特困对象生活质量。

七、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分工。各级民政、财政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民政部门负责编制实施办法和对实施情况进行督查考核。财政部门负责安排落实补助资金,并对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二)健全落实机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是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度制定、资金落实、监督执行等事项,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履行职责。

(三)强化监督考核。建立健全绩效考评机制,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保障范围、供养标准、动态管理、运行维护等的监督考核,切实保障特困对象基本生活权益。自觉接受各级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审计、新闻媒体和群众监督,对挤占、挪用、套取资金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按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