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山区经信局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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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相山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发布时间:2020-10-12 09:38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协调机制,保证准确一致地发布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淮北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经信委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县教育系统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有关科室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三条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一)发布政府信息前,知道该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

  (二)发布政府信息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但相关行政机关已发布的政府信息内容不一致的。

   第四条通过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各科室应当就下列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一)信息内容的一致性和准确性;

  (二)政府信息的公开属性;

  (三)政府信息发布的主体;

  (四)政府信息发布的途径;

  (五)其他需要协调的事项。

   第五条对政府信息发布的内容意见不一致,但政府信息内容可以根据权限作区分的,按照有权机关的意见办理。

  相关对政府信息发布的内容意见不一致,且政府信息内容难以区分的,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二)与我县其他行政主体之间在信息发布协调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县政府协调决定。

   第六条应当及时进行发布协调,有关工作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淮北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关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处理的时限要求。

   第七条与其他单位之间开展本办法所指的发布协调工作时,可以通过公函、会议等形式进行。经协商一致后,发布协调的结果可以通过书面等形式确定。

  与其他单位之间应当加强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部门之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提高科学、准确地发布政府信息的能力。

   第八条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或者市政府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九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未经批准擅自发布的,按照本办法应当进行发布协调而未经协调直接发布的,经发布协调达成一致后仍不按照协调意见发布信息的,发布信息的行政机关承担相关责任,并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同级监察机关依法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条本办法由区经信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