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山区市场局证明事项保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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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发布时间:2023-08-17 10:48
相山区市场局证明事项保留清单
序号 证明事项名称 证明用途 设定的法律依据 索要单位 开具单位
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作为市场主体设立、变更登记时,提交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材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资格文件、自然人身份证明;

(三)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相关文件;

(四)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或者合伙企业合伙协议;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规定。申请市场主体设立登记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需提供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动产登记部门、居委会、村委会、街道办事处、房屋所有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