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山区市场局证明事项保留清单 | |||||
序号 | 证明事项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的法律依据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作为市场主体设立、变更登记时,提交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材料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资格文件、自然人身份证明; (三)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相关文件; (四)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或者合伙企业合伙协议;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规定。申请市场主体设立登记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需提供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不动产登记部门、居委会、村委会、街道办事处、房屋所有权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