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第二季度行政处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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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发布时间:2024-06-23 11:07
行政相对人名称 案件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淮北市相山区赵一集面皮店 淮北市相山区赵一集面皮店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案 相市监处罚〔2024〕97号 未按规定标注应当标注内容及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7月26日办理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并于2022年8月8日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为热食类食品制售。
2023年4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操作台面上发现22瓶“辣椒油”外包装上无标签,上述“辣椒油”由当事人在店内面积约20平方米的后厨,将热油浇至辣椒面上制作而成,自行灌装后在店内及美团平台进行销售。经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中心查询,截至检查日,我局未办理核发当事人的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因当事人店内销售的上述“辣椒油”无销售记录,故无法确定当事人在店内销售上述“辣椒油”的数量及金额;执法人员现场通过查询当事人提供的美团平台商品管理页面,显示共销售4瓶上述“辣椒油”,售价25.8元/瓶,经我局责令整改后,当事人已停止销售上述“辣椒油”。
截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违法所得金额103.2元。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至第八条、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未按规定标注应当标注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及《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五条“食品小作坊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1、没收违法所得103.2元;2、罚款人民币2000元,罚没合计2103.2元。 2024/6/5 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自觉履行;十五日内
淮北安途商贸有限公司 淮北安途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相市监处罚〔2024〕77号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2024年3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至当事人仓库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的奥迪尾箱垫贴标、奔驰尾箱垫贴标上标有 “Audi”和“Mercedes-Benz”标志,经奥迪股份公司及梅赛德斯-奔驰集团股份公司代理人上海拓凡商标代理有限公司鉴定,上述产品属于侵犯奥迪股份公司及梅赛德斯-奔驰集团股份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产品(8个奥迪尾箱垫,496个奥迪尾箱垫贴标,35个奔驰尾箱垫贴标)进行扣押。
依据上海拓凡商标代理有限公司提供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出具的裁定书2份,证明“奥迪”商标、“MERCEDES-BENZ”商标为驰名商标。经辨认,当事人销售的奥迪尾箱垫未标有“Mercedes-Benz”、“”、“”、“Audi”等标识,不属于侵犯梅赛德斯-奔驰集团股份公司、奥迪股份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我局对上述尾箱垫解除扣押,尾箱垫中的赠品贴标予以扣押。奥迪及奔驰贴标由当事人从1688平台购进,是上述尾箱垫赠品,贴标进价0.8元每张,共431.2元,当事人不能提供进货记录,违法经营额431.2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1、没收涉案“504个奥迪贴标,35个奔驰贴标”;2、罚款人民币3000元。 2024/6/5 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自觉履行;十五日内
淮北市相山区徽涵商行    6.14 淮北市相山区徽涵商行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相市监处罚〔 2024〕108号 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 2024年4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淮北市相山区黎苑新村步行街102号的淮北市相山区徽涵商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店内发现外包装标注“珍品、内部专供、二十年窖藏”(6瓶/箱、500ml/瓶、酒精度46%vol)的白酒8箱,外包装标签信息有“内部专供”字样,我局执法人员当场查封扣押上述标签信息涉嫌虚假内容的预包装白酒。经查明,当事人店内所销售的标签信息涉嫌虚假内容的白酒为预包装食品,外包装纸盒标注信息“内部专供”,瓶体标注“二十年窖藏”字样,共进货8箱,进货价40元/箱,售价60元/箱,货值金额共计480元,截至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店内标签信息涉嫌虚假内容的预包装白酒未售出,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进货付款方式为现金支付,无法提供进货凭证和供货方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内部专供”等索证索票及标签宣传证明材料。当前当事人已停止销售标签信息涉嫌虚假内容的预包装白酒,并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结合自由裁量减轻理由,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白酒8箱(6瓶/箱、500ml/瓶、酒精度46%vol),3.罚款人民币3000元。 1.警告,2.没收非法财物,3.罚款 1.警告,2.没收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白酒8箱(6瓶/箱、500ml/瓶、酒精度46%vol),3.罚款人民币3000元 2024/6/14 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自觉履行;十五日内
淮北市相山区鑫诺轩烟酒行 淮北市相山区鑫诺轩烟酒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相市监处罚〔2024〕170号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经查,当事人主要经营食品销售等,当事人于2024年5月30日销售给投诉人2箱(每箱4瓶)“迎驾洞藏16”白酒,每箱1170元,投诉人未付款。
2024年5月31日,上述2箱“迎驾洞藏16”白酒(酒精度:42%vol,浓香型白酒,净含量:500ml×4,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经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认定:“此批酒的外箱、内盒、酒瓶体系二次回收利用,私自进行组装配套属于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侵犯我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
“迎驾”商标注册证(第1120927号)显示注册人是“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10月20日。
2024年7月9日,经现场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已无上述涉案白酒。
当事人共购进2箱涉案白酒,不能提供涉案白酒进货票据及供货方资质,共销售2箱涉案白酒,违法经营额234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1、没收涉案2箱    (8瓶)“迎驾洞藏16”白酒;2、罚款人民币5000元。 2024/8/7 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自觉履行;十五日内
淮北市相山区美丽神话量贩式歌厅   8.12 淮北市相山区美丽神话量贩式歌厅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案 相市监处罚【2024】186号 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2024年6月17日,我局接消费者投诉称“在当事人店内花费699元办理唱歌次卡后,卡片丢失后店员告知无法补办。”2024年6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至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销售的唱歌卡次卡背面标注“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字样。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 
现查明,当事人店内自2024年6月开始销售上述背面标注“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字样的卡片,消费者购买上述卡片用于当事人店内唱歌消费。当事人销售卡片期间未建立完整销售记录,当事人违法所得为0。当事人已按要求整改,当前店内所售卡片已无“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等相关字样。
依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参照自由裁量从轻理由,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人民币2000元。 罚款 1.警告2.罚款人民币2000元 2024/8/8 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自觉履行;十五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