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年10月17日第四次修正)
网址:https://www.cnipa.gov.cn/art/2020/11/23/art_2197_155169.html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
网址:https://www.cnipa.gov.cn/art/2023/12/21/art_3317_189352.html
3.《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办法》(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网址:https://www.cnipa.gov.cn/art/2024/12/30/art_99_196969.html
4.《安徽省专利条例》(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网址:http://www.ahipdc.cn/bmsw/zcjd/407611.html
5.《安徽省知识产权保护办法》(2021年10月26日起施行)
网址:https://amr.ah.gov.cn/content/article/146264151
6.《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指南》(2019年12月26日印发)
网址:https://www.cnipa.gov.cn/art/2019/12/27/art_2073_143004.html
二、法定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保护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负责辖区专利实施管理,协助办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认定、登记、备案;协同组织专利技术及产品的交流、交易活动及专利技术的申报、咨询、查新服务,指导辖区专利服务机构和专利代理人的工作;负责原产地地理标志、特殊标志、世界博览会标志等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承担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查处、争议处理、维权援助、纠纷调处等执法工作;承担辖区内商标监督 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商标侵权行为。
三、受理范围
(一)法律依据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行为,即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行为,即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二)案件管辖
1.当事人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由被请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2.县以上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处理辖区内发生的专利纠纷行政裁决案件。
省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处理辖区内涉外、涉港澳台或侵权行为地涉及两个以上地级行政区的有重大影响的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案件。
3.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于管辖权有争议的案件可以逐级报请共同上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指定管辖。
(三)受理渠道
1.发生专利侵权纠纷后,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以请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2.通过市场监管投诉举报热线12315及向社会公布的互联网、邮寄地址、窗口等投诉举报渠道接收的案件,经过规定程序可以转交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3.上级交办的案件。
4.外地移送案件,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局移送案件相关规定的案件可以移交有管辖权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5.重大专利侵权纠纷报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处理。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的行政裁决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处理。
四、受理条件
根据《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
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被请求人应当为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三)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具体事实、理由;
(四)属于受案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受案和管辖范围;
(五)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未就该专利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且双方没有约定其他纠纷解决方式。
(六)提交请求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一项所称利害关系人包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专利权人的合法继承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中,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提出请求;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请求的情况下,可以单独提出请求;除合同另有约定或者经专利权人另行授权外,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不能单独提出请求。
五、立案材料
1.根据《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办法》第十四、十五条之规定:
第十四条 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应当提交请求书及下列证明材料:
(一)请求人主体资格证明,即自然人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法人、非法人组织应当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副本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如请求人是利害关系人的,应提交证明材料;
(二)专利权有效的证明,即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出具的专利登记簿副本。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请求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要求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人无正当理由不提交的,可以不予受理。
请求人应当按照被请求人的数量提供请求书副本及有关证据。
第十五条 请求书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的,应当提供代理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和代理机构或者所在单位的名称、地址;
(二)被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三)请求处理的事项以及事实和理由。
有关证据和证明材料可以以请求书附件的形式提交。请求书应当由请求人签字或者盖章。
(四)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请求人提出的请求事项,不得超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法定职权范围,例如请求责令赔偿、赔礼道歉等。
六、办理流程
七、办理期限
根据《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结案。案件复杂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人批准。经批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个月。案件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延期后仍不能结案,经上一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批准继续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不超过两个月的延长期限。
八、收费情况
无。
九、服务联系信息
类 型 |
受 理 单 位 |
地 址 |
联系方式 |
外观设计、实用新型、发明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 |
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知识产权局) |
淮北市相山区古城路67号 |
0561-3058019 |
南黎市场监督管理所 |
淮北市相山区盛世商贸城北门约克空调三楼 |
0561-3117165 |
|
相南市场监督管理所 |
淮北市相山区华信广场4楼 |
0561-3058277 |
|
相西市场监督管理所
|
淮北市相山区西街道洪山路与物业巷交汇口西50米 |
0561-3038921 |
|
相东市场监督管理所 |
淮北市相山区古城路老食品街内相东市监管所 |
0561-3058126 |
|
桓谭市场监督管理所 |
淮北市相山区运河人家售楼部二楼 |
0561-3058275 |
|
东山市场监督管理所 |
淮北市相山区东山街道东岗楼批发市场东侧二楼 |
0561-3033853 |
|
曲阳市场监督管理所
|
淮北市相山区曲阳街道恒基城渠沟新村(田庄二期)北门西侧 |
0561-3058027 |
|
|
三堤口市场监督管理所 |
淮北市相山区三堤口街道庆相桥东桂苑路南 |
0561-3058530 |
渠沟市场监督管理所
|
淮北市相山区凤城路12号渠沟镇政府渠沟市场管理所 |
0561-3058020 |
|
淮北市相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凤凰山经济开发区分局 |
淮北市相山区经济开发区(凤凰山工业园)科创大厦十三楼 |
0561-3051289 |
附件(资料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