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淮北市相山区某餐饮有限公司开展网络餐饮服务未按要求公示菜品主要原料案
2026年3月25日,相山区市场监管局开展网络餐饮专项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于美团平台经营的店铺未公示其销售菜品主要原料。经查,当事人作为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在其网络餐饮店铺上公示其销售菜品的主要原料名称。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网上公示菜品名称和主要原料名称,公示的信息应当真实。”之规定。相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此类案件直击网络餐饮信息不透明痛点,既督促商家履行公示义务、保障消费者知情权与选择权,也警示同类主体合规经营。
二、淮北市相山区某拌菜店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案
2026年2月28日,相山区市场监管局对于在美团平台经营的某拌菜店进行实地检查,发现当事人后厨地面油污过重,环境卫生较差。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之规定。相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6年4月3日,相山区市场监管局在开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项检查时,对淮北市相山区某早餐店进行现场检查,准备配送的外卖订单均未使用“食安封签”,且未采取有效封口措施,无法避免送餐人员直接接触食品,存在送餐过程中食品被污染的安全隐患。经查,当事人作为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严格履行食品包装义务,存在配送环节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食品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并对餐饮食品进行包装,避免送餐人员直接接触食品,确保送餐过程中食品不受污染”之规定。相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