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残疾人二代证办理审批的监督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基准。
本基准对应《相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相山区区级政府权责清单目录的通知》(相政〔2016〕125号)第1项,项目名称:残疾人二代证办理审批事中事后监管。
一、监管要求
淮北市残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残联发〔2008〕10号)等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对残疾人二代证办理审批采取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保证残疾人二代证办理审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二、事中监管
淮北市残联收到县区残联报送的证明材料、残疾评定表、评定结果等相关材料后,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有效进行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退回县区残联并告知原因。材料审核合格的,给予审批办理。
三、事后监管
(一)保存县区残联报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定期对残疾人残疾信息检查。
(二)定期监督检查,对县区残联办证流程及档案存放等相关工作检查;对鉴定机构的鉴定过程及评残等级采取抽查等方式检查。
四、责任追究
残疾证办理人员以权谋私、玩忽职守、严重失职的,由县区残联或者淮北市残联分别给予相关人员行政处分或者调离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主要监管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