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相山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标后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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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发布时间:2015-08-28 00:00

淮北市相山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标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标后监督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有效制止转包、违法分包、资质挂靠等违法行为,促进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到岗履职,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确保政府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淮北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标后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内政府投资小型建设项目工程的标后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规定所称标后管理,是指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执行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和履行投标承诺、工程合同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的一系列活动。
第三条 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按以下职责分工,对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标后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区招标采购管理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中标结果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施工合同的订立进行备案审查,受理有关招标活动的举报投诉。
    区建设局作为建筑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建设行为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区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的筹集,监管建设资金的使用。
   区审计局负责工程跟踪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建设工程规范用工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检查,受理非法用工和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投诉举报,协助职能部门或工程监管部门查处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区监察局负责对建设单位、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标后监督管理中的执法、廉政、效能情况进行行政监察,并依法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第四条  项目建设工程标后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一)中标单位的信息公示;
(二)合同订立和履行的监管;
(三)施工分包的监管;
(四)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等主要管理人员的监管;
(五)施工现场的监管;
(六)工程变更和造价调整的监管;
(七)建设资金的使用和竣工结算的监管。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它标后监管活动。
     第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作为施工现场监督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管理现场施工、监理等单位履约情况,及时向区招标采购管理局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书面报告有关违约、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结果;
    凡政府融资平台作为建设单位的项目,由负责项目实施的相关部门作为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工程的标后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区招标采购管理局接受合同备案时应审查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投标文件是否一致,及时将中标后的建设工程项目名称、中标企业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监理)部主要管理人员详细信息在相山区政府招标采购网上公示,接受各方监督。
  第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单位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合同应采用行业规定的示范文本,合同的主要条款应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相一致。中标单位应自合同签订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所签合同报区招标采购管理局审查备案。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中标单位应当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对人员到岗履职、施工组织、工程款支付、农民工工资支付以及违约责任、解除合同的情形作出具体约定。
第九条  项目中标单位应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明确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时间、工资支付方式及参加社会保险等内容。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与项目中标单位签约时应约定中标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建设单位可以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一)挂靠、转包、违法分包;
  (二)未经报批,擅自变更现场管理人员;
  (三)拒不履行投标文件承诺及合同约定,导致工期延误超过3个月;
  (四)非建设单位原因连续两个月不按规定及时足额发放民工工资,引发群访事件造成恶劣影响;
  (五)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第十一条 施工、监理单位派驻现场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等主要管理人员须与投标承诺的人员相一致,除因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死亡、因伤病丧失履约能力等特殊原因外,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二条 关于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的界定和查处,请参照国家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项目监理单位应当严格履行监理合同,不得挂靠资质,不得转让监理业务。
    第十四条 建立企业不良信用档案。相关部门在标后监督管理中发现施工、监理单位有违法违规和违约行为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外,应将其不良行为上报区招标采购管理局,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在相关网站上予以公布,且一年内不得在我区范围内投标承揽工程。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0一五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