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深化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放管服”改革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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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省财政厅发布时间:2020-09-11 16:11

为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加快建立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系,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印发了《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深化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放管服”改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对《通知》进行解读。 

     一、背景说明

    近年来,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35、36号令和省政府214号令等有关规定,逐步建立了涵盖省级行政事业国有资产出租、处置等领域的一系列制度,对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管理权限作出了明确规定,较好的规范了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处置行为,维护了国有资产安全稳定。但随着财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特别是中央开展 “放管服”改革、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改革等重大改革以来,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现行制度与完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体系、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效率等要求已不相适应。一是《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3〕3号)规定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禁止对外投资,与《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关于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政策不一致;二是近年来,省财政厅在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国有资产处置工作中,均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系统重大事项决策行为的意见》(皖政〔2014〕72号)和《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集中处置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资〔2013〕624号)要求报省政府,经省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但在对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国有资产处置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时,相关政策依据不充分,需要省政府进一步明确1000万元以上重大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  为此,结合财政部和我省有关文件精神,同时参考周边省份好的做法,报经省政府同意后,研究制定《通知》。  

    二、主要政策依据  

    1.《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 35 号令); 

    2.《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 36 号令);  

    3.《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资〔2015〕90号);

    4.《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资〔2018〕108号)。  

    三、总体架构说明     

   《通知》共分四个部分: 

    一是优化资产出租流程,提升资产使用效率。对省级行政事业国有资产出租审批权限适当下放给主管部门,明确资产出租一律实行公开招租。  

    二是调整处置审批权限,规范资产处置管理。对省级行政事业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权限适当下放给主管部门,明确1000万元以上重大资产处置由政府审批。  

    三是推进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科技事业发展。明确科技成果转让涉及资产管理工作相关要求,按照财政部要求下放管理权限。  

    四是压实资产管理职责,确保国有资产安全。进一步明确单位、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