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相山经济开发区标准化厂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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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相山区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发布时间:2023-01-19 10:16

相山经济开发区标准化厂房管理办法

试行

 

进一步规范相山经济开发区标准化厂房的管理秩序,大力鼓励、引导企业入驻,提高园区标准化厂房利用率,集聚产业,强力推进开发区建设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入驻条件

(一)新入驻项目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准入目录、环保安全要求等。

(二)新入驻项目原则上要符合园区标准化厂房功能分区。

(三)新入驻企业须在相山经济开发区依法注册登记。

第二条  入驻程序

(一)提交申请。向相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提出入驻申请。

申请材料:申请入驻项目基本情况表、厂房需求面积、生产设施设备一览表、环保安全设备设施一览表、项目建议书等。

)受理审批。招商部对企业入驻申请进行初审,提出入驻建议意见。由相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分管领导主持召集园区相关责任部门及法律顾问进行审核后,报相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要领导审批。

)签订合同。审批同意项目入驻后,由相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与企业签订招商引资合同,由物业管理公司与入驻企业签订标准化厂房租赁合同和物业管理协议。

 租金标准及其它

(一)租金标准。实行分楼层计价,以实际使用面积计算。底层12/平方米/月,第二层10/平方米/月计收,顶层7/平方米/月,其余楼层8/平方米/月。

)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为1/平方米/月。

)费用缴纳厂房租赁合同实行一年一签,租金和物业管理费按半年缴纳;租赁厂房面积小于1500平方米交1万元租房保证金,厂房面积1500平方米及以上的交2万元租房保证金。  

 审核认定及兑现

入驻企业期的招商引资协议如有房租奖励的于次年120日前向相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佐证资料,由相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招商部牵头负责、财政金融部、产业发展部配合,提出奖励建议意见,经相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审议认定后,实行免缴奖励,在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租赁合同中予以明确。

 物业管理

)物业管理由物业管理公司实施,具体负责厂房租赁合同签订,厂房租金收取,公共基础配套设施等的日常保洁、养护、维护、修缮以及公共区域的安全保卫工作,建立监督管理考核绩效机制。

)入驻企业负责租赁范围内的消防及安全保卫、设施的日常保洁、保养、维修等工作。

 退出机制

入驻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相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有权解除项目招商引资合同,物业管理公司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租赁厂房及附属设施,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入驻企业承担。

1.入驻企业生产经营有违法行为的;

2.入驻企业房租及物业管理费逾期2个月未缴纳的,经物业管理公司第三次书面通知后10日内仍未缴清的;

3.未经同意私自转租或改变厂房约定用途的;

4.签订租赁合同后3个月内仍未进场建设的;

5.入驻企业停产应向相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报备,停产3个月仍未复工的;

6.存在较大以上安全隐患,经相关部门下发限期整改指令后,企业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

(二)入驻企业入驻一年后厂房空置率达30%以上的,空置部分需按标准2倍缴纳房屋租金;空置率超出总面积的50%物业管理公司有权收回空置的厂房及附属设施,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入驻企业承担。

(三)入驻的工业企业办公用房和仓储用房不得大于总面积的30%,超出部分需按标准2倍缴纳房屋租金;超出总面积的50%物业管理公司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厂房及附属设施,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入驻企业承担。

 租赁责任

(一)入驻企业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建筑结构,凡因非正常使用造成租赁厂房及配套设施损坏的,由企业承担恢复或赔偿等经济责任。

(二)入驻企业向物业管理公司提交装修方案经同意后方可实施,物业管理公司7个工作日内报相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备案,未经同意擅自进场施工的,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企业承担。

(三)入驻企业不得在公共区域修建(构)筑物和堆放物体或改变公共区域现状,不得擅自张贴、悬挂标语。厂房消防器材原则上由凤凰实业按标准配备。经消防验收合格后移交给入驻企业。移交后的消防设施、器材由企业进行维护、保养,维保费用由企业承担。

(四)进入标准化厂房管理区域的车辆,须按指定的区域有序停放,企业和个人不得在标准化厂房内饲养畜禽,种植蔬菜。    

(五)入驻企业退出园区标准化厂房时,应将企业装修部分全部拆除,将厂房恢复原样后交还给物业管理公司,若不拆除的,物业管理公司有权扣除入驻企业的房屋保证金,用于该厂房装修的拆除费用,不足部分由入驻企业补足。

 配套建设

(一)物业管理公司根据相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求负责完善和维护厂房的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

)相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范围内保障性住房优先满足入园企业租用。

(三)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协调入驻企业的水、电、气等开户工作,确保5个工作日内完成。

 维修管理

(一)相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标准化厂房的维修管理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实施。凡金额1万元以下的维修项目,由物业管理公司自行组织实施,1万元以上的报相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分管领导和常务副主任审批。

(二)入驻企业签订租赁合同并履行正式移交手续后,租赁范围内的水、电、消防器材及其附属设施出现故障或损坏由企业自行维修并承担费用。

第十条 

本办法由相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