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山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安徽淮北相山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项目谋划、洽谈、推进、服务效率和质量,推动招商引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淮北相山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招商引资工作。
第三条 开发区招商部是开发区招商引资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招商引资项目的联系、对接、洽谈、考察和引进工作,主要承担项目洽谈到开工建设过程中的协调、服务及合同签订等工作。
第四条 开发区其他各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各自职能,负责落户企业、项目的审批备案、规划建设许可、证照办理等服务保障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入区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相关规定,符合本区产业定位和产业规划。
第二章 项目线索收集筛选
第六条 项目线索收集。引荐人收集项目线索后,要了解拟投资方经营状况、经济实力。了解拟投资项目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投资额、主要设备、产品产线、用地(厂房)面积、经济效益等情况,并形成文字材料报送招商部。
第七条 项目线索筛选入库。开发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对项目线索进行筛选,必要时邀请区直部门和专业机构协助评估。对符合我区产业发展需要的项目信息,及时汇总纳入开发区招商引资库;对不符合项目信息,不予入库,并向引荐人及时反馈。对已入库项目及时开展考察、洽谈等工作。
第三章 项目对接洽谈
第八条 邀商接待。入库项目根据需要,及时邀请投资人来相实地考察洽谈。引荐人应提前与招商部对接,共同制定接待方案,招商部全程安排节点工作;接待结束后对有投资意向的项目,归档登记并报送至主要领导和相关单位;未提出明确投资意向的企业作为储备项目,定期进行跟踪回访。
第九条 外出考察。对有投资意向的入库项目,引荐人向招商部报送外出考察计划,招商部汇总并统筹安排时间和路线,根据需要邀请相关领导和部门进行实地考察。考察结束后,出具项目综合考察报告,作为项目准入参考依据。
第四章 项目准入及落地
第十条 项目尽调。固定资产投资额在亿元以上的项目、“一事一议”类项目、依据综合考察报告需要开展尽职调查的项目,招商部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尽调机构,对投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尽调报告,作为项目落地可行性的参考依据。
第十一条 协议拟定。经与投资方洽谈磋商达成投资意向后,由招商部起草投资协议文本,依据《相山区招商引资项目推进签约工作机制(试行)》文件要求起草投资协议。
第十二条 专题研判。对有明确投资意向的项目,招商部提供项目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计划书等相关资料,提请开发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专题研判会审议:
5亿元以下享受普惠政策的项目:开发区组织内部行业主管部门召开项目准入会,对项目准入进行专题研判;
其他项目参照《相山区招商引资项目推进签约工作机制(试行)》文件执行。
第十三条 项目签约。经专题会议研究准入的项目,由招商部组织项目签约。签约完成后,报送协议正本至开发区档案室存档备案,协议副本同步报送至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开发区其他职能部门。
第十四条 落地服务。开发区投资服务中心对签约项目实行专人管理,提供项目落地到投产的全过程闭环服务,具体包括:
开发区招商引资分管领导负责召集相关部门召开项目对接会,按照各自职能分工,组建服务保障组,根据需要确定保障组成员单位,协助企业做好工商注册、立项、环评、施工许可等工作。
投资服务中心在项目签约落地后负责企业诉求收集办理,协调解决政企、群企、企业间各类问题。
第五章 政策兑现及履约监督
第十五条 政策兑现。分管投资服务中心领导牵头组建政策兑现领导小组,对企业提请的政策兑现事项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按照政策兑现流程及时提请会议研究决定;审核未通过的不予研究。
第十六条 履约监管。分管产业发展部领导定期牵头开发区相关职能部门,按照项目投资协议对落地企业履约情况行监督评价,未达到履约条件的项目,视其违约程度,进行责令整改,经过多次督促仍未履约的,启动退出机制。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开发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