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务活动厉行勤俭节约降低公务开支的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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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相山区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发布时间:2025-09-01 14:5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全面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要求,切实降低行政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结合本开发区管委会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开发区管委会机关各部门及下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所有公务活动中的出差管理和公务接待管理。

第三条 坚持从严从紧、务实节俭、规范透明、高效廉洁的原则,严格控制公务活动经费支出。

第四条 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根据职务层级和工作性质差异,明确相应标准。

 

第二章 出差管理

第五条 交通工具选择

原则:优先选择经济便捷、安全环保的公共交通工具。

1.开发区主要负责同志:

目的地距离单程500公里(含)以内,可乘坐公务车辆出行。

目的地距离单程800公里(含)以内,原则上乘坐高铁/动车二等座。特殊情况(如时间紧迫、无合适高铁班次)可乘坐公务车辆。

目的地距离单程800公里以上,可乘坐飞机经济舱。

2.开发区分管负责同志:

目的地距离单程300公里(含)以内,可乘坐公务车辆出行。

目的地距离单程800公里(含)以内,原则上乘坐高铁/动车二等座。特殊情况(如时间紧迫、无合适高铁班次)可乘坐公务车辆。

目的地距离单程800公里以上,可乘坐飞机经济舱。

3.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工作人员:

目的地距离单程800公里(含)以内,须乘坐高铁/动车二等座或普通列车硬卧/硬座(夜间乘车超过6小时应选择硬卧)。特殊情况(300公里(含)以内,如无直达列车、时间紧急且经主要领导批准)可乘坐公务车辆。

目的地距离单程800公里以上,可乘坐飞机经济舱。

第六条 住宿标准

1.原则:严格执行在标准价格内选择安全、卫生、便利的住宿地点。住宿费在标准限额内凭据报销,超支部分自理。

2.标准(单位:元/人/天):见附件

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按本规定报销。

 

第三章 公务、商务接待管理

第七条 公务接待管理参照《淮北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细则》执行。

第八条 商务接待原则

1.严格控制接待范围。严禁将非公务、商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2.严格控制陪同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3.严格执行审批程序。所有商务接待活动必须事前填写《公务接待审批单》,明确接待对象、事由、人数、时间、活动项目、地点及陪同人员,按层级审批(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审批)。

4.严格接待费用报销。接待单位应当加强接待费的审核报销。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单位公函、接待审批单、接待清单、菜单和财务单据,不得以电话记录代替公函作为报销凭证。

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移动支付等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九条 商务接待餐费标准

1.原则:接待用餐应安排在本单位食堂或合适饭店,以家常菜、地方菜为主,不得提供高档菜肴、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工作日午餐严禁饮酒。

2.标准(单位:元/人):

接待重要合作伙伴主要负责人、重要客商午餐、晚餐均不超过200元/人。由开发区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接待。

接待重要合作伙伴高管、重要客商午餐、晚餐均不超过170元/人。由开发区分管负责同志或对口部门主要负责人接待。

接待合作伙伴、普通客商代表午餐、晚餐均不超过140元/人。由对口部门主要负责人或招商人员接待。

上述标准为上限控制标准,鼓励在标准内进一步节约。餐费报销时需附审批单、原始票据及用餐人员清单。

第十条 酒类管理

1.严格管理:酒类由党建综合部统一管理,定期向区纪委报备酒类使用情况。午餐商务接待一律禁止提供任何酒类(包括白酒、红酒、啤酒、洋酒等),无论接待对象层级高低或接待事由如何;晚餐商务接待确需用酒的,由相关部门至党建综合部领取。

2.饮品范围:可提供园区内的矿泉水、牛奶、无醇气泡酒等非酒精饮品,费用包含在餐费标准内,不得单独列支或超标。

3.执行要求:财务部门在审核报销凭证时,对酒类费用一律不予报销。纪检部门将对此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4.标准(单位:元/斤):

开发区主要负责同志出席的接待,酒类标准原则上不超过450元/斤,以口子窖20年或价格相近的酒类为主。

开发区分管负责同志出席的接待,酒类标准原则上不超过300元/斤,以口子窖10年或价格相近的酒类为主。

开发区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出席的接待,酒类标准原则上不超过200元/斤,以口子窖8年、小池窖或价格相近的酒类为主。

 

第四章 报销与监督

第十一条 开发区人员陪同市区领导出差或接待的费用参照区级标准执行;开发区工作人员陪同管委会领导出差或接待的费用参照相应领导层级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所有公务出差和公务接待费用,必须凭合法合规的原始票据、相关审批单及明细清单(如住宿水单、用餐菜单及人员名单)报销。报销单据必须真实、完整、清晰。

第十三条 财务部门要严格审核,对超范围、超标准、手续不全、报销超时限(费用产生10个工作日内需启动报销流程)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对不符合规定的交通工具、住宿、用餐、酒类等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十四条 纪工委、党建综合部、财政金融部应定期对公务出差和接待费用支出情况进行检查、统计和分析。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及审批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因特殊情况(如抢险救灾、处理突发事件、重要外事活动等)确需突破本规定标准的,须书面说明原因,经管委会主要领导批准后执行,并报纪工委备案。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开发区党建综合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5年9月1日起试行。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相山经济开发区机关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

 

 


附件:

相山经济开发区机关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

序号

省、市

住宿费标准

旺季浮动标准建议

旺季     期间

上浮比例

开发区主要负责人

开发区分管负责人

各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

1

北京

500

450

400

 

 

2

天津

380

340

300

 

 

3

河北

350

310

280

 

 

4

山西

350

310

280

 

 

5

内蒙古

350

310

280

 

 

6

辽宁

350

310

280

 

 

7

大连

350

310

280

7-9月

20%

8

吉林

350

310

280

 

 

9

黑龙江

350

310

280

 

 

10

哈尔滨

350

310

280

7-9月

20%

11

上海

500

450

400

 

 

12

江苏

380

340

300

 

 

13

浙江

400

360

320

 

 

14

宁波

350

310

280

 

 

15

安徽

350

310

280

 

 

16

福建

380

340

300

 

 

17

厦门

400

360

320

 

 

18

江西

350

310

280

 

 

19

山东

380

340

300

 

 

20

青岛

380

340

300

7-9月

20%

21

河南

380

340

300

 

 

22

湖北

350

310

280

 

 

23

湖南

350

310

280

 

 

24

广东

450

400

360

 

 

25

深圳

450

400

360

 

 

26

广西

350

310

280

 

 

27

海南

350

310

280

 

 

28

海口

350

310

280

11-2月

30%

29

重庆

370

330

290

 

 

30

四川

370

330

290

 

 

31

贵州

370

330

290

 

 

32

云南

380

340

300

 

 

33

西藏

350

310

280

 

 

34

拉萨

350

310

280

6-9月

50%

35

陕西

350

310

280

 

 

36

甘肃

350

310

280

 

 

37

青海

350

310

280

 

 

38

西宁

350

310

280

6-9月

50%

39

宁夏

350

310

280

 

 

40

新疆

350

310

2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