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山区生态环境分局关于相山区第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2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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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相山区生态环境分局发布时间:2023-07-25 11:14

对相山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第12号建议的答复

 

尊敬陈瑜、陈超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噪音污染监管的建议,现答复如下:

一、不断强化法治宣传

按环保职责分工,建筑施工噪声的主管部门为住建部门;车辆运输噪声的主管部门为公安部门;社会生活噪声的主管部门为城市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生态环境部门作为管行业的部门,每年都利用“六五”国际环境日走向街头宣传生态环境类法律法规;结合普法教育在系统内学习相关法律;利用主题党日,走向社区、学校、工厂宣传相关生态环境污染防治知识。通过以上宣传渠道,向社会宣传了但不局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二、加大环境噪声监测力度

工业企业在建设初期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在环评报告里有针对工业企业的噪声排放要求,在日常监管中,我局必须按环评要求管理工业企业的噪声达标排放。自2018年开始,社会类污染监测已全部市场化,我分局不具备监测能力,在工作中有需要噪声监测的,我局能够积极联系社会第三方提供相关服务。

三、完善制度建设和管理规范

营业性文化场所、夜间工程施工、商业性促销宣传活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都有明确规定,城市管理部门在管理工作中能够做到“有法可依”;大型货车进入城区、机动车辆鸣笛、改装车“炸街”等噪声源控制制度在公安系统已建立完善;广场舞噪声扰民现象在近年来比较突出,市环委会、市城管委多次组织联合检查,此现象已大有好转。

四、加强协作,综合治理

公安、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都是环委会的成员单位,环委会每季度由分管区长主持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统一总结、布置相关工作,包括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在噪声污染防治方面,环委会所有成员单位有义务加强协作,共同治理。

“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是生态文明建设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也是一项民心工程”,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局将加大对噪声的管理力度。

 

办复类别: A类         

联系单位:相山区生态环境分局

联系电话:3199973                

2023年7月24日    

 

抄    送:区人大代表联络室、区委督查考核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