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淮北环(相)罚〔202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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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相山区生态环境分局发布时间:2025-08-19 10:27

淮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淮北环()罚〔20252

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煤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691089533U,法定代表人:刘广美,地址: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渠沟镇钟楼乡张楼村。

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2025年5月23日至6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针对省生态环境厅推送关于你单位新增总排口2025年5月20日化学需氧量日均值超标的问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成立于2009年,主要从事煤炭采选,地址位于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刘桥镇,你单位改建工程建设项目位于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渠沟镇张楼村,目前改建工程建设项目主要产生矿井水及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地面生活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回用,矿井水经过矿井水处理设施处理后经侯家沟入河排污口排入侯家沟,后经大庙沟最终进入王引河。

你单位在2025年5月20日排放的经矿井水处理站处理的矿井涌水中,化学需氧量日均值为20.049mg/L,超出你单位排污许可排放限值(20mg/L)0.002倍。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征迁环保办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各1份、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各1份,证明被调查人谢法金、汪伟的身份;你单位与安徽省碧水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运维服务合同复印件1份,运维人员身份证复印件1份、运维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证明被调查人刘旭的身份;

2、2025年5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在2025年5月20日下午18时至21时COD自动监控设备小时数据超标期间,设备运行正常且正常排放废水;

3、2025年5月23日拍摄的现场照片2张,证明你单位在2025年5月20日新增总排口化学需氧量自动监控数据超标情况及当日排水情况;

4、2025年5月27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5年6月3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5年6月4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2025年5月20日你单位新增总排口排放的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日均值为20.049mg/L,且自动监控数据超标期间,自动监控设备运行正常;

5、你单位环评相关资料复印件1份、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节选)1份、改建工程建设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的批复1份,证明你单位改建工程建设项目废水排放限值及接纳水体水功能;

6、《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验收备案表》及《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比对检测报告》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自动监测设备已通过验收且正常开展比对;

7、你单位自动监测设备量值溯源证书4份,证明你单位自动监测设备已经过量值溯源;

8、《淮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淮北环(相)罚〔2024〕5号)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情况;

9、省生态环境厅推送你单位日均值超标信息,证明案件来源;

10、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5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58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淮北环()罚告〔20252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同时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表7 超标排放水污染物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的裁量标准,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大写)叁拾陆万捌仟元整

超标污染物数目为1个,违法行为分值0%;超标废水类别为一般工业废水或者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出水,违法行为分值4%;超标程度(以超标最严重的污染因子计算)为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不足50%,违法行为分值0%;日排放量为1000吨以上(一般排污单位),违法行为分值11%;排放去向为Ⅴ类水体或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违法行为分值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2次,违法行为分值3%;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为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有较轻影响,违法行为分值3%。裁量总分值=4%+11%+3%+3%=21%。

裁量得出罚款金额为:20万元+(100万元-20万元)×21%=36.8万元,即处以罚款人民币(大写)叁拾陆万捌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持本处罚决定书,到局财务室领取《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北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