戚晓燕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户外儿童游乐设施经营的建议的提案,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我区文化事业发展的关心和支持。根据《游戏游艺设备管理办法》(文旅市场发[2019]129号)第三条规定:游戏设备机型机种分为电子游戏设备(机)和游艺娱乐设备。电子游戏设备(机)是指通过音视频和内容集成方式,主要为娱乐场所或者其他经营场所提供游戏内筒服务,且游戏内容、形式等方面不适宜未成年人独立或者长时间使用的专用设备,如格斗类游戏游艺设备等。游艺娱乐设备是指除电子游戏设备(机)以外的其他游戏游艺设备。
您所述的户外儿童游乐设施,并非游戏游艺设备,不属于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监管范畴。
办复类别: A 类
联系单位:相山区文化旅游体育局
联系电话:0561-3192077
2025年 6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