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精神,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07年生猪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办财〔2007〕12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省农委、省财政厅为省生猪良种补贴项目主管部门,成立项目领导组,负责制定项目实施方案、组织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省农委畜牧局成立项目工作组,负责项目落实、检查、验收、培训和技术指导。
项目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县项目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及时拨付补贴资金,对补贴资金使用管理进行检查和监督等。
第二章 补贴范围、对象、标准和方式
第三条 补贴范围:按照农业部、财政部的要求,确定存栏母猪2万头以上的、生猪人工授精技术服务网络健全,生猪人工授精普及率在30%以上的霍邱、定远、长丰、濉溪、临泉、灵璧、利辛、太湖等8个县实施良种猪精液补贴。
第四条 补贴对象:项目县内使用良种猪精液开展生猪人工授精的母猪养殖者,包括散养户和规模养殖户(场)。各项目县良种补贴能繁母猪数量不得超过省农委核定数量。具体补贴对象由各项目县畜牧主管部门确定。
第五条 补贴标准:由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项目县范围内的能繁母猪配种用的优秀种公猪精液给予补贴。补贴标准:按每头能繁母猪年繁殖两胎,每胎配种需2份精液,每份良种猪精液补贴10元计算,每头能繁母猪年补贴40元。
第六条 补贴方式:省财政将中央财政补贴资金拨付给市、县财政。县级财政按照每胎配种使用精液不多于2份,每份精液不高于10元,与良种猪精液供应单位(供精单位指包括种公猪站、种猪场等生产良种猪精液的单位和组织)结算补贴资金;供精单位按照补贴后的优惠价格向养殖者提供精液。
第三章 项目管理机构及分工
第七条 生猪良种补贴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项目的组织与领导,抓好项目的监督管理,落实责任制,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八条 省级主管部门主要工作:
1、负责组织、指导项目县申报项目,对项目县进行审核、筛选、上报;
2、安排工作组制定全省生猪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方案、实施细则以及生猪良种补贴各项管理规范(办法、标准),制定工作措施和进度安排,协调项目县有关工作;
3、组织专家组评审、确定入选种猪场及其良种公猪,在省级畜牧网上公布入选的种猪场、良种公猪以及供精单位;
4、组织技术培训和项目检查;
5、制定全省良种补贴精液标识和人工授精员的技术要求,对项目区使用的良种猪精液质量进行抽检。
第九条 各项目县主管部门主要工作:
1、负责组织编写本项目县生猪良补申报书;编制项目实施???案,成立项目实施小组;协助省农委完成供精单位的验收及其良种公猪评级验收工作;
2、按照省农委制定的猪人工授精各项管理规范, 会同有关部门,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供精单位精液价格、配种范围、人工授精收费内容及标准等;
3、加强供精单位、猪人工授精技术服务站点授精员管理,规范配种服务收费,防止违规加价;
4、组织开展基层技术人员和养殖者技术技能培训,并发放结业证书,要求从业者持证上岗;
5、指导供精单位、人工授精员和农户做好精液生产、发放和配种记录,如实填写母猪基本情况登记卡,建立健全配种、产仔等相关信息记录档案。
第四章 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条 各级项目管理、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农业部制定的《生猪良种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7〕186号文件)的要求使用、管理中央生猪良种补贴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骗取、套取、挤占和挪用。对骗取、截留、挤占、滞留、挪用补贴资金的行为,依照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项目县财政部门按照县级畜牧主管部门核定的配种情况及供精单位提供的有关凭证,与供精单位结算补贴资金。配种没有成功或达不到配种要求的,不给予补贴。配种成功并达到配种要求的,每份精液价格少于10元按实际价格结算,每份精液价格多于或等于10元,按10元结算;每胎配种使用1份精液,按1份精液结算,每胎配种使用2份或2份以上精液,按2份精液结算。补贴资金按月进行结算,县级财政部门在收到县级农业(畜牧)部门结算申请和结算凭证后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全额拨付到供精单位。
第五章 项目实施步骤
第十二条 摸清种公猪家底,掌握可供精的站点情况。按照项目要求,各项目县对本县存栏的可采精种公猪来源及品质、猪精液生产单位、可供精单位及养殖者实施项目的积极性等情况进行认真摸底统计,为项目实施做好准备工作。
第十三条 种公猪要求来源于取得省级《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猪场,或参加全国种猪育种协作组织的种猪场。有种畜禽合格证书。符合本品种外貌特征,健康状况良好,耳号清楚可辨,系谱清楚,档案记录齐全,综合评定等级优秀。项目用种公猪以适宜我省推广的引进品种大约克猪、长白猪、杜洛克猪为主,兼顾淮猪、皖南花猪等我省地方品种和培育品种。
第十四条 省农委负责开展供精单位资格及其良种公猪品种评定、验收。
第十五条 省农委对入选的种公猪精液生产单位及种公猪在省级媒体上进行公布、公示,同时报农业部、财政部备案。(供精站、点的区域布局兼顾交通方便和生猪品种相对集中的原则,以利于人工授精业务开展和同品种猪的规模化生产)
第十六条 项目县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母猪人工授精工作,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供精单位及精液价格、配种范围、人工授精收费内容及标准等。
第十七条 供精单位要向养殖者发放经省农委认可、供精单位盖章的明白卡,注明公猪品种、精液价格、财政补贴金额、人工授精收费内容及标准、服务承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要按照县级项目主管部门确定的人工授精收费内容及标准,向养殖者收取费用,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 供精单位先行将扣除补贴价格后的猪精液销售给农户。项目县财政部门根据人工授精站提供的精液供给和配种凭据、以及项目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与供精单位结算补贴资金,补贴资金每月底结算一次。项目县财政部门每年底将结算补贴资金情况上报省财政部门。
第六章 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省农委、省财政厅要在省级主要新闻媒体和省级农业信息网上公布补贴政策、补贴区域、补贴标准及补贴项目县名单,公布评定入选的种猪场、供精单位、人工授精站名单,以及种公猪品种和标识号码。
第二十条 省农委、财政部门定期组织项目督导和随机抽查,重点检查精液使用情况,查阅配种记录,核查农户签字或手印等,如发现虚填配种记录,套取国家生猪良种补贴行为,将视情况取消违纪猪人工授精站(点)的良种补贴,并取缔参加项目的资格,追究违纪猪人工授精站(点)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项目县加强项目检查,及时掌握项目进展情况,以简报的形式,定期上报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
县级畜牧、财政部门要在县级广播、电视等媒体上公布补贴乡镇和村;项目乡镇适时张榜公示本乡镇受益养殖者及其母猪配种情况,确保项目区内养殖者知情、受益。
第二十二条 各级畜牧、财政部门要设立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乡、村要设立监督举报信箱,对群众举报的问题认真查证,对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及时查处。
第七章 项目实施追溯体系
第二十三条 在良种猪精液包装上须加施“生猪良种补贴”标识,包装保存备验。
第二十四条 做好补贴母猪佩戴畜禽标识及建档立卡工作。
第二十五条 人工授精站(点)进行配种时登记造册,详细注明养殖者姓名、母猪养殖数量、人工授精的母猪数量、母猪耳标号以及养殖者的签字、盖章(手印)等。
第二十六条 各级建立健全生猪良种补贴信息管理档案。项目县建立补贴精液发放使用数据库。种公猪精液生产单位建立精液发放使用登记册。建立健全母猪基本情况登记卡和配种、产仔等相关信息记录档案;补贴母猪佩戴畜禽标识,建档立案,以备查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省农委、省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