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 2024 年培育壮大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任务实施工作的通知》(皖农合函〔2024〕455 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皖财农〔2024〕76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2024年相山区培育壮大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加快构建
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为主线,以提升指导服务能力为抓手,支持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夯实组织基础、提升运营质量、增强服务带动能力,培育一批经营规模适度、财务管理规范、制度健全有效、生产服务优质、联农带农紧密、社会声誉良好的规范主体,示范带动全区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
二、支持对象
农民合作社:全区范围内正常运行的农民合作社(联合社)。
入社成员数量高于当地同行业农民合作社平均水平的 30%以上,年经营收入高于当地同行业农民合作社平均水平的 30%以上。未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的农民合作社,不予支持。同一法人(或夫妻俩)实质上注册创办多个主体的,不得同时享受多重支持。
家庭农场:全区范围内正常运行且运用“一码通”、“随手记”两个系统软件的家庭农场。年经营收入高于当地同行业家庭农场平均水平的 30%以上,成员年人均纯收入高于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 30%以上。同一法人(或夫妻俩)实质上注册创办多个主体的,不得同时享受多重支持。
具体支持条件为:
一是经营规模适度。经营规模与资源禀赋、技术装备、生产
能力等条件相匹配,不片面追求土地等生产资料过度集中或超大规模经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用于生产经营的土地有准确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信息、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信息,合同规范、信息符合实际。
二是财务管理规范。农民合作社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或委托
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会计账簿齐全,编制符合要求的《资产负债表》《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等财务报表,
及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家庭农场使用相应的财务记账工具,收支、库存等记录规范。
三是制度健全有效。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严格按照制度
规定规范运营。农民合作社有符合实际的章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运行有效,有完善的财务管理、
社务公开、议事决策记录等制度,每年至少召开 1 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依法落实一人一票制。家庭农场已纳入全国家庭农场一码通服务系统,并使用一码通赋码增信,在产品包装、主要生产经营场所进行亮码。
四是生产服务优质。开展标准化生产或服务,有农产品质量
安全管理制度并执行落实,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采集生产服务记录、购销记录等经营信息,农业生产或服务质量可追溯,依规实行使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
五是联农带农紧密。农民合作社实有成员名册与成员账户的
成员范围一致;成员账户准确记录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比例不低于 60%。
六是社会声誉良好。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未发生过生产(质
量)安全事故、生态破坏、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未受到行业通报批评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无不良信贷记录,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失信名单,未涉及非法金融活动。
三、支持内容
(一)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财务信息化规范化建设。
1.支持农民合作社应用符合制度要求的财务管理软件,聘请专业财务会计人员或使用委托代理记账服务,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要求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2.支持家庭农场信息化记账,实现生产经营独立核算。
(二)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运营质量。
1.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农产品初加工、休闲农业、农产品电子商务。
2.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抱团发展,积极参加新农人协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等。
3.鼓励以家庭农场为主组建农民合作社,支持农民合作社依法自愿组建联合社,形成产业规模优势。
(三)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强化服务带动能力。
1.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标准化生产,打造具有安徽标识度的“新农优品”“皖美农品”。
2.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用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提升生产设施设备,带动小农户提升综合生产能力和发展水平。
3.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强化成员管理,通过盈余返还、订单带动、吸纳就业等方式与小农户建立稳定的利益联结关系。
四、支持方式及标准
(一)支持方式: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予以支持。2024年1月1日至项目验收前实施内容,其他项目已经补助的内容不能作为申请财政补助内容重复补助。
(二)支持标准:上级分配我区的财政资金15万元,其中支持农民合作社培育5万元,支持家庭农场培育10万元。根据审核情况,对通过核查验收的申报主体,确定具体支持金额和支持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数量。
五、申报内容
(一)形成动态名录。镇(街道)在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前,要对辖区内的各级示范社(农场)进行实地走访,详细了解示范社(农场)是否正常运营、示范社(农场)多主体共存情况、示范主体是否“空壳”、示范主体财务制度执行情况等,形成本地示范社(农场)动态名录,于8月20日前报区农业农村水利局,由区农水局汇总形成《相山区2024年度示范合作社(家庭农场)动态名录》。
(二)项目对应申报材料
(1)镇(街道)出具的项目申请表、项目验收表;
(2)申报主体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代码证)复印件;
(3)示范资格评定文件复印件;
(4)年报信息公示(市场监管局出具“已进行年报,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证明或提供系统截图);农民合作社录入“新农直报系统”截图,家庭农场录入家庭农场名录系统截图、“一码通”、“随手记”截图;土地流转台账信息平台截图;
(5)农民合作社提供2023年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不少于3个合作社社员的成员账户复印件);示范家庭农场提供2024年家庭农场台账;
(6)农民合作社成员大会会议记录(不少于1次);
(7)经营主体和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征信报告;
(8)镇(街道)出具的未发生过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生态破坏、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未受到行业通报批评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无不良信贷记录,未涉及非法金融活动等不良社会影响证明;
(9)合作社入社成员数量高于当地同行业农民合作社平均水平的30%以上,年经营收入高于当地同行业农民合作社平均水平的30%以上的证明;家庭农场年经营收入高于当地同行业家庭农场平均水平的30%以上,成员年人均纯收入高于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30%以上的证明;
(10)申报主体对申报项目未享受财政奖补承诺书和镇(街道)证明;
(11)项目建设凭证:包括《购买合同》或《采购协议》、设备或货物验收清单、设备价款发票、设备价款付款凭证、财务代理合同及代理服务发票等;
(12)项目图片;
(13)项目实施总结。
(三)申报程序
1.符合项目支持内容的申报主体向所在地镇(街)农业部门提出申请,镇(街)审核公示5个工作日后,于10月31日前以行文方式,将申报材料纸质一份(含电子版)报送区农业农村水利局,逾期不予受理。
2.区农水局委托会计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对示范合作社和示范家庭农场申报项目进行审计(审计结果作为主体申报项目资金补助依据)。
3.对于通过核查验收的经营主体,凭第三方审计报告,包括项目补助对象、补助内容、补助金额等情况报区农水局会议研究审议,在区政府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4.经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区财政局审核,对符合资金使用用途的采取“以奖代补”方式予以拨付资金。资金结余的,按照结余资金管理相关政策执行。对于项目未按期完成,没有通过核查验收的、审计不合格、财政部门审核不通过的的项目,资金不予拨付。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对引领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的重要意义,加强对项目的统筹实施和监督管理。区农业农村水利局负责做好指导服务,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价;区市场监管部门配合核实申报主体的运营情况;区财政局负责资金拨付管理,加强资金使用监督。通过项目实施,进一步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壮大。
(二)加强监督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项目实施方案内容使用资金,及时掌握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区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对资金的使用管理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对项目内容、补助对象、补助金额等信息进行公开公示,并做好指导、咨询、培训和服务,帮助项目单位解决遇到的技术问题,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坚决杜绝挪用、挤占、截留专项资金现象的发生。
(三)科学组织实施。区农业农村和财政、市场监管部门不定期对经营主体实施项目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结果将作为下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镇(街)要创新工作方式,对获得奖补支持的主体实行名录管理,根据项目实施情况,认真开展总结和绩效评价,在全国家庭农场一码通服务系统记录获得奖补支持的家庭农场信息,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强化资金绩效管控,通过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https://zyzf.xnzb.org.cn)及时据实填报资金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