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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山区财政局依申请公开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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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发布时间:2015-07-15 00:00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务信息,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理。

(一)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是各行政机关内部所设置的相应办事机构及掌握该信息的人民政府或部门。

1、提出申请步骤

(1)填写申请表

向各级各部门提出申请,应当填写《相山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各级各部门网站上下载电子版。为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2)递交申请表

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或当面递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 “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字样;申请人也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

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各级各部门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2、申请处理

受理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该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该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该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3、办理时限

受理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二、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受理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同级纪检监察单位投诉。认为该单位违反有关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