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淮北市相山区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

字体大小:【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相山区委员会办公室发布时间:2020-02-28 16:11

政协淮北市相山区委员会

提案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人民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中的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有关规定,参照《政协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政协安徽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政协淮北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结合我区提案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提案是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各界别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统称提案者),向政协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付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提案是履行人民政协职能的一个重要方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一种重要载体,是协助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一条重要渠道。

第三条  提案工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建设绿金淮北●品质相山努力奋斗。

第四条  提案工作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方针,切实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努力提高提案质量、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  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协的一项全局性工作,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各族各界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应当密切协作,充分利用提案的方式履行职能。

第六条  区政协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

第七条  每届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成员从本届政协委员中产生,负责全体会议期间提案的审查工作。

 

第二章   提案委员会

第八条  每届区政协第一次会议闭会后,经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提案审查委员会即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提案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调整,依据《政协相山区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提案委员会的职责:

(一)制定区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工作方案和提案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依照本条例规定,组织和征集提案;

(三)对收到的提案审查立案,协商确定承办单位;

(四)对提案办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督促,对办理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商请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五)向区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六)对提案进行综合分析,反映重点信息;

(七)加强与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以及各承办单位的联系;

(八)加强与区政协委员和参加区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各族各界以及区政协其他专门委员会的联系;

(九)接受全国、省、市政协提案委员会的指导。加强与其他县区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交流情况,提高提案工作水平。

第十条  提案委员会根据情况于本届中和届末对前两年的优秀提案及办理提案有显著成绩的承办单位、承办个人,报经主席会议审定,以适当方式给予表彰。

第十一条  提案委员会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应及时向主席会议报告、请示。

第十二条 提案委员会应充分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和手段,提高工作效率,不断提升服务水平。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第十三条 提案的提出方式:

(一)区政协委员可以个人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

(二)参加区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可以本组织名义提出提案;

(三)区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本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提案;

(四)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可以界别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提案;闭会期间,可以界别小组名义提出提案。

第十四条  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应当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围绕我区大政方针、中心工作和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和生态环境等方面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建言献策;

(二)提案须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的建议;

(三)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发起人作为第一提案人,签名列于首位;以党派、人民团体、区政协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该组织署名并加盖公章;

(四)提案必须按照规定的格式、要求,以纸质(用钢笔、签字笔书写或打印稿)、电子文档等方式提交。

第十五条  提案可以在区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出,也可在闭会期间提出。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和处理

第十六条  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符合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予以立案。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一)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二)国家明令禁止的;

(三)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的;

(四)民主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

(五)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以及仲裁程序的;

(六)属于学术研讨的;

(七)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八)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

(九)指名举报的;

(十)内容空泛、没有具体建议的;

(十一)超出本区管辖权范围的;

(十二)其它不宜立案的。

未予立案的,应以书面形式告知提案者。所提意见和建议,根据情况以不同方式转送有关部门研究处理或参考。

第十八条  由提案委员会选出重点提案,报送主席、副主席阅示后,转请区委、区政府有关领导批示。

第十九条  提案委员会对涉及全局问题的重要提案,可提请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建议案形式向有关方面提出。

第二十条  区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出的提案,经审查立案后,由区政协会同区委、区人大、区政府,通过召开承办单位会议集中交办;闭会期间经审查立案的提案,由提案委员会及时送交有关单位承办。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

第二十一条  提案承办单位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办理提案,并对提案者作出书面答复。

(一)提案办理工作须健全制度,严格程序,保证质量。承办单位要在收到提案后三个月内作出答复,答复按规定的格式行文,加盖公章。对不予采纳的,要说明情况;

(二)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应当主动协商,协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及时将办理意见告知主办单位;分别办理的提案,由承办单位分别答复提案者;

(三)在办理提案过程中,提案者可以通过提案委员会向承办单位了解有关提案的办理情况,参与提案的办理;

(四)承办单位应当主动与提案者联系沟通,共商解决问题的办法,在书面答复前应征求提案者的意见,答复后应征询对办理答复的意见。如提案者对办理答复不满意,提案委员会建议承办单位限期重新研究,作进一步的答复。

第二十二条  对于内容重要的提案,可以采用提案委员会、提案者、承办单位相结合的协商座谈、实地考察、专题调研、走访等方式,推动办理工作,提高办理质量。

对承办单位承诺列入计划解决的提案,应与下一年度提案同时交办,继续办理,并及时将办理进展情况向提案者反馈。提案委员会可选择其中部分提案,组织跟踪督办。

第二十三条  实行主席、副主席督办重点提案、重点承办单位制度,督办的重点提案由主席会议确定。根据各专门委员会工作职责和对口联系单位,由提案委员会选出部分重要提案交相关专门委员会协助督查办理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经区政协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