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养老护理岗位工作人员学费补偿和入职奖补试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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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发布时间:2018-08-20 00:00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北市养老护理岗位工作人员学费补偿和入职奖补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年8月17日

 

  

淮北市养老护理岗位工作人员学费补偿和入职奖补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养老机构人才队伍建设,提升养老服务人才素质,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8〕1号)和《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淮政〔2015〕6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养老护理岗位工作人员是指在本市养老机构中,从事康复护理等养老服务一线工作满3年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高等院校全日制毕业生;技工院校全日制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毕业生;养老机构中从事一线养老护理工作累计满4年以上(含4年)的养老护理岗位工作人员。

申请人在公办养老机构(含农村敬老院)从业的,应当为该机构的编制外人员。

工作年限截至申请补贴当年的3月31日。

第三条  市民政局负责按照预算编制规定和程序,将市辖三区养老护理岗位工作人员学费补偿、入职奖补资金纳入市本级部门预算,资金来源从市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

濉溪县民政局负责按照预算编制规定和程序,将本县养老护理岗位工作人员学费补偿、入职奖补资金纳入部门预算,资金来源从县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

县区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护理岗位工作人员学费补偿和入职奖补的审核、发放、管理工作。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做好学费补偿及入职奖补的审核及日常协调工作。政府购买第三方机构服务资金由县区民政部门按照预算编制规定和程序纳入同级部门预算。

第四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分别负责对市、县区民政部门报送的预算进行审核。市、县区财政部门和民政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申请人申请学费补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与我市养老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协议,并且缴纳社会保险;

(二)在供职的养老机构中从事养老护理岗位满3年,目前仍在上述岗位工作;

(三)持有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技工院校全日制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毕业证书(申请人在合同期内学历发生变化的,按最高学历计算)。

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学费补偿应向所供职养老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淮北市养老护理岗位工作人员学费补偿申请表(附件1,原件2份);

(二)申请人身份证(原件1份核验,复印件2份);

(三)学历证书及相关学历认证(原件1份核验,复印件2份);

(四)与所供职养老机构签订的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及同期的社保缴费证明。如申请人属劳务派遣,则需提交劳务派遣合同或劳务派遣协议及同期的社保缴费证明(原件1份核验,复印件2份);

(五)申请人银行卡(原件1份核验,复印件2份)。

第七条学费补偿标准

(一)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全日制毕业生在所供职养老机构工作满3年的,给予一次性学费补偿3000元;

(二)高等院校全日制毕业生及技工院校全日制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毕业生在所供职养老机构工作满3年且未获得前款学费补偿的,给予一次性学费补偿6000元;

已获得前款第(一)项学费补偿的申请人,在申请前款第(二)项学费补偿时,按照3000元的补差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

第八条申请人申请入职奖补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与我市养老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协议,并且缴纳社会保险;

(二)在我市养老机构中连续从事养老护理岗位满4年以上(含4年),目前仍在上述岗位工作;

(三)持有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或岗位培训结业证书(合格证书);护士执业资格证书;康复治疗(理疗)师证书。

第九条申请人申请入职奖补应向所供职的养老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淮北市养老护理岗位工作人员入职奖补申请表(附件2,原件2份);

(二)申请人身份证(原件1份核验,复印件2份);

(三)与所供职养老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同期的社保缴费证明。如申请人属劳务派遣,则需提交劳务派遣合同或劳务派遣协议及同期的社保缴费证明(原件1份核验,复印件2份);

(四)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或护士执业资格证书、康复治疗(理疗)师证书(原件1份核验,复印件2份);

(五)申请人银行卡(原件1份核验,复印件2份)。

第十条入职奖补标准

(一)养老护理人员在养老护理岗位满4年但未满10年的,给予一次性入职奖补3000元;

(二)养老护理人员在养老护理岗位满10年且未获得前款入职奖补的,给予一次性入职奖补12000元;

已获得前款第(一)项入职奖补的申请人,在申请前款第(二)项时,按照9000元的补差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

第十一条养老护理岗位工作人员同时符合学费补偿及入职奖补申请条件的,可以同时申请就学费补偿及入职奖补。

第十二条养老护理岗位工作人员应在每年3月1日至3月20日期间,通过其目前供职的养老机构向该机构所在县区民政部门或第三方机构提出补贴申请。养老机构应在每年3月31日前,将本机构养老服务人员提交的《淮北市养老护理岗位工作人员学费补偿申请表》和《淮北市养老护理岗位工作人员入职奖补申请表》(以下统称“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报所在县区民政部门或第三方机构。

第十三条县区民政部门或第三方机构应在每年5月1日前,完成对当年学费补偿及入职奖补的审核工作。

县区民政部门或第三方机构对养老机构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审核通过的名单应公示5个工作日。

经审核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县区民政部门或第三方机构应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书面说明理由后,通过养老机构退回申请人。

第十四条公示期内,养老机构或申请人可就评审结果向市民政局提交书面复核申请。市民政局在公示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并将复核结果通过县区民政部门或第三方机构转达相关养老机构或申请人。

第十五条各县区民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将有关补贴资金拨付至养老机构服务人员个人账户。

第十六条各县区民政、财政部门应在补贴资金发放后10个工作日内,分别将发放名单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备案。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可视情抽查申报、审核、发放资料。

第十七条县区民政部门应建立养老护理岗位工作人员学费补偿和入职奖补归档制度,将申请审核材料和资金拨付材料按年度进行保存,完整保留申请审核表、资金拨付审核表及其所有申请附件材料并装订成册。

第十八条养老护理岗位工作人员在申请补贴、接受核查时,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补贴资格。对已经发放的资金予以追缴,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养老机构不按规定为养老护理岗位工作人员提交申请材料或协助其提供虚假证明的,一经查实,取消该养老机构获得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的资格,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条 第三方机构应严格执行该办法的规定,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行为的,一经查实,依据采购合同取消其服务资格,并依法追究有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