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解读】市民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李登玖解读低保认定、临时救助等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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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相山区民政局发布时间:2021-09-30 14:54
主持人:城乡低保对象的认定条件是什么?

李登玖: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刚性支出是认定低保对象的基本条件。持有我市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市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通过审核审批程序,可以获得低保。

低保实行“保户”和“保人”相结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保人”):

1.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2.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

3.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一般指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

主持人:临时救助对象的范围?

李登玖: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可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1.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2.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原则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淮北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有关规定。

主持人:关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口不在一起,如何申请低保?

李登玖: 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多个户籍地(户口不在同一县区),可选择在其主要家庭成员的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其他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未享受低保的证明。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多个户籍地(户口不在同一县区),但经常居住在其家庭成员某一户籍地的家庭,应当在经常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其他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未享受低保的证明。

3.在同一县区辖区内(户口在同一县区),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可向经常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户籍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出具未享受低保的证明。

4.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分别持有非农业户口和农业户口的,应当一起提出申请,可按申请地户籍类别办理城市低保或农村低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