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2月11日国务院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中的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
我局没有权限登记成立相关基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