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山区慈善协会章程

字体大小:【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相山区民政局发布时间:2023-04-14 11:10

相山区慈善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提倡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优良美德,使老有所养、残有所靠、困有所帮、贫有所扶,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成立相山区慈善协会(英文名:Xiangshan County charitable association)。

第二条  相山区慈善协会是由热心支持我区慈善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从事社会福利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的社会团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而成立的对海内外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捐赠资金进行管理的民间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系社会团体法人,其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法律保护。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相山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淮北市相山区孟山路79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组织和团结社会各界力量,多渠道、多形式募集慈善资金,建立符合本协会宗旨的慈善基金。

第七条  按照本协会的宗旨和捐赠者意愿,兴办各类慈善福利事业;资助慈善公益事业;开展安老助孤、扶贫济困、赈灾救难等社会救助工作。

第八条  开展国内外的慈善交流活动,为在本区兴办慈善事业的海内外人士和机构提供咨询服务,帮助他们策划和实施在本区的慈善救助项目。

第九条  组织编印有关慈善事业的书刊、资料,介绍国内外有关社会慈善事业的理论、方法、经验。

第十条  沟通社会与政府间的联系,发挥桥梁与参谋作用,呼吁全社会关心、支持我区慈善事业的发展,向政府或有关部门反映慈善事业方面的意见与建议,承办政府委托的其它相关工作。

 

第三章 

第十一条 本协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十二条 会员资格

凡热心慈善事业并对慈善事业有贡献的单位、团体和从事慈善服务的机构,承认本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自愿申请,经当届理事会批准,可成为单位会员。

凡热心慈善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企业家、社会工作者和专家学者,承认本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自愿申请,经当届理事会批准,可成为个人会员。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有建议权和批评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团体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委托的任务,参加本协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四)按照本协会的宗旨,为相山慈善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会员不履行义务时或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劝其退会或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决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和基本任务;

(五)决定本协会的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和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区民政局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制定本协会工作计划;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表彰奖励优秀会员;

(十一)决定聘用本协会名誉会长、顾问;

(十二)筹集和管理使用社会福利慈善事业资金;

(十三)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区民政局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区民政局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秘书长长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受会长委托可行使会长职权。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接受国内外社会各界的捐赠和赞助;

(三)政府有关部门的资助;

(四)协会举办有偿服务等活动的收入;    

(五)资金母本的增值;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使用范围:

(一)兴办和资助各类慈善福利事业和慈善公益事业;

(二)开展社会救助;

(三)开展慈善活动的费用;

(四)符合本协会宗旨的其它费用。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设立独立的财务机构,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会计核算。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的使用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定期向社会公布,并向捐赠者报告经费的使用情况。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区民政局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区民政局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区民政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区民政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