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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山区教育局信息公开澄清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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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发布时间:2015-01-13 00:00

 

 

 

第一条 为做好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防止或消除各种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社会上传播和散布的,与本单位(含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职责相关,与事实不相符、不准确,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三条 相山区教育局依据行政职责承担与本行政区域相关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义务。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应当遵循“发现及时、落实责任、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

第四条 教育局办公室指导、督促、检查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

第五条 各单位(部门)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并对涉及本机关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进行确认;难以确认的,报上级主管部门(单位)确认。

第六条 各单位(部门)应当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发现机制,建立和拓宽接受公众反映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渠道,及时发现涉及本区域、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

第七条 各单位(部门)、应当制定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预案。对发现涉及本单位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要立即按有关规定开展澄清工作,并及时发布完整、准确的信息,以正视听,引导社会舆论。 澄清工作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各单位(部门)对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进行确认,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告;

(二)主要负责人按程序确定澄清主体,安排相关部门开展澄清工作。办公室依据职责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三)澄清事项涉及全局问题、重要或敏感问题的,以区教育局名义进行澄清。澄清事项涉及多个部门职责或工作内容的,澄清主体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或联合澄清。

第七条宣传部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介,是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主要途径。由办公室负责做好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组织协调及发布工作。

第八条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九条 对未及时澄清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单位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环保、财政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澄清关于社会公共服务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对恶意传播和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相山区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