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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山区教育局信息公开内部审查及发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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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发布时间:2015-01-13 00:00

 

 

第一条为做好相山区教育局各单位(部门)拟公开信息的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教育局各单位(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并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在公开前的审查工作。相关责任人按“先审核后公开”、 “谁公开谁审核、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对政府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保密性和公开形式进行审查。

第三条区教育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信息公开范围和内容按照《相山区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确定。政府信息主要选择相山区教育局门户网站以及广播、电视、报刊、政务公开栏、办事指南等方式予以公开。

第四条信息公开前的审查工作,由信息主办单位(部门)负责承办。其中教育局文件公开审查工作随文件审签程序一并进行;其他信息由主办单位(部门)填写《相山区教育局信息拟公开审查表》,并提出是否公开的具体建议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涉及政府全面工作或重大工作的,分管领导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要报区政府主要领导审批。

第五条主办单位(部门)提出拟公开信息意见时,应明确提出“予以公开”、“不予公开”、“部分公开”、“暂缓公开”等具体意见。如不能确定是否公开,则由主办单位(部门)提出具体意见并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或送区保密委审查后确定。

受理审查的机关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答复,逾期不能答复的应当及时说明原因;逾期不予答复,也未能说明原因的,视为同意公开。

第六条区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列入各单位(部门)日常工作,纳入年终绩效考核。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相山区教育局信息拟公开审查表

相山区教育局信息拟公开审查表

公开

内容

年月日

公开

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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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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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人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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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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