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政务公开监督员作用,促进政务公开快速发展,促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全面深入开展,特制定政务公开监督员管理制度。
一、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政务公开监督员的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治立场坚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热爱社会主义事业;
2.应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较为丰富的工作经验,热心公共事务,熟悉政务公开工作,热心政务公开工作,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3.处事公道,公正廉洁,联系群众,有较强的责任心和正义感;
4.实事求是反映政务公开工作情况,联系实际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5.品行端正,群众公认,无违法犯罪记录,身体健康的社会公民,能够较好履行监督职责。
三、监督对象
政务公开民主监督员的监督对象为本单位全体工作人员,以政务公开情况为内容开展监督。
四、 政务公开义务监督员的主要职责:
(一)对政务公开的内容、形式、程序、时限及工作执行等情况进行全面监督,并提出合理化建议、意见。
(二)及时收集和反馈干部、群众的建议意见和处理意见。
(三)向干部、群众宣传政务公开的内容,监督群众意见、建议的办理情况。
(四)出席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关会议,参加安排的各种监督检查、综合调研等活动。
(五)监督和帮助本单位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各项工作。
五、权利和义务:
(一)政务公开义务监督员对下列政务公开事项进行监督:
1、政务公开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是否健全。
2、政务信息公开目录是否科学、详细、清晰。
3、公开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准确、及时。
4、公开的形式和载体是否恰当、便民。
5、政务公开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6、政务公开各项工作制度是否落实。
7、政务公开监督渠道是否畅通,解决所反映的问题是否及时。
六、监督方式
1.通过接受群众投诉,积极收集政务公开监督建议和意见;
2.对本单位的政务公开工作进行明查暗访收集监督建议和意见;
3.通过参本单位政务公开会议、查阅政务公开资料,或直接感受等方式监督建议和意见;
4.监督建议和意见采取电子邮箱、信函、面谈等形式,向本单位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