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淮北市委办公室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相山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办〔2019〕8号)和《中共相山区委 相山区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相区发〔2019〕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贯彻执行党中央、省委关于发展改革工作、物资储备工作、能源发展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区委的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发展改革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牵头组织统一规划体系建设。负责区级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空间规划和全区发展规划的统筹衔接。
(二)贯彻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三)提出全区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的目标、任务以及相关政策。贯彻落实重大战略规划、重大政策、重大工程等评估督导制度,提出相关调整建议。
(四)统筹提出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目标,监测预测预警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趋势,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综合协调宏观经济政策,牵头研究宏观经济应对措施。研究经济运行中的重要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参与拟订财政政策、金融政策和土地政策。
(五)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提出相关改革建议。承担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关工作。协调推进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推动完善相关经济制度和现代市场体系建设,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承担推进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工作。
(六)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政策。落实“一带一路”建设相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
(七)负责投资综合管理,拟订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结构调控目标和政策,会同相关部门拟订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和政府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目录。组织编制财政预算内固定资产年度投资计划,安排有关财政性建设资金,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重大项目。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拟订并推动落实鼓励民间投资政策措施。
(八)推进落实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新型城镇化战略和重大政策,组织拟订相关区域规划和政策。贯彻实施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等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承担以工代赈相关工作。统筹协调区域合作和对口支援工作。组织编制并推动实施新型城镇化规划。指导区域经济发展有关工作。按规定负责开发区的有关工作。
(九)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协调一二三产业发展重大问题并统筹衔接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协调推进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组织拟订并推动实施服务业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综合研判消费变动趋势,拟订实施促进消费的综合性政策措施。协调流通体制改革有关重大问题。
(十)推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会同相关部门拟订推进创新创业的规划和政策,提出创新发展和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的政策。会同相关部门规划布局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组织拟订并推动实施高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政策,做好重大技术装备攻关工程,协调产业升级、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十一)负责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协调有关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提出促进就业、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
(十二)牵头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贯彻实施国家有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法律法规,组织编制全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研究制订全区信用体系建设的规章、标准和政策措施。组织实施信用产品的市场培育和应用推广工作。承担信用信息咨询服务工作。开展信用体系建设宣传教育。指导镇(街道)、开发区和行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十三)推进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改革,协调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等工作。提出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提出全区能源消费控制目标、任务并组织实施。
(十四)负责编制重点项目储备库。负责拟定全区重点项目投资计划,协调督查重大项目建设。负责编报省、市重点项目。
(十五)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区储备物资品种目录、总体发展规划。
(十六)贯彻执行国家能源发展战略、规划、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提出全区能源发展战略的建议,拟订能源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推进能源体制改革,研究和协调能源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备案、审核能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指导协调农村能源发展工作。负责能源行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参与研究全区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建议,指导、监督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有关工作。负责电力工业管理,承担电力生产安全管理有关工作。承担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主管全区长输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组织开展能源区域合作。
(十七)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职能转变。
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全面改革创新,把主要精力转到管宏观、谋全局、抓大事上来,进一步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和具体审批事项,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切实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
1.贯彻落实国家、省发展战略,做好规划统筹,提高规划质量,更好发挥发展战略、规划的导向作用。
2.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创新调控方式,建立健全重大问题研究和政策储备工作机制,增强宏观调控的前瞻性、针对性、协同性。
3.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最大限度减少项目审批、核准范围。加快推进政府监管和公共信用信息共享。
(十九)有关职责分工。
1.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有关职责分工。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组织监测和评估人口变动情况及趋势影响,建立人口预测预报制度,开展重大决策人口影响评估,完善重大人口政策咨询机制,研究提出全区人口发展战略,拟定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开展全区人口监测预警工作,拟订生育政策,研究提出我区与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参与制定全区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国家、省、市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
2.与区商务局有关职责分工。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协调流通体制改革有关重大问题,区商务局负责协调现代物流业体制改革有关重大问题。
3.与区数据资源管理局有关职责分工。区级政府投资的数据资源、政务信息化项目,由区数据资源管理局初审后,报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
第四条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4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
第五条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六条 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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