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解读】区发改委主任许静解读相山区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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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相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时间:2020-06-15 15:40

根据关于印发《相山区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区发改委主任许静解读相山区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有关问题,具体内容如下:

一、关于改革范围有关问题

问:车改单位范围包括哪些?

解答:车改单位范围包括区委、区政府直属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区级机关各部门所属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各级各类事业单位。

问:事业单位中原符合公务用车配备条件的岗位和人员如何确定?

解答:参考区级机关公务用车配备实际,参改事业单位中副科级及以上的领导干部,可以确定为原符合公务用车配备条件的岗位和人员。

问:规定区域范围如何界定?

解答:与党政机关车改补贴保障区域范围一致。即:市城市规划区、濉溪县城(东至新东外环路、西至S202省道、南至五宋路、北至北外环路),同时包括宋疃镇政府驻地、市经济开发区新区、濉溪经济开发区、濉芜现代产业园、相山经济开发区。市域外的公务出行视为公务出差,按差旅费有关规定执行。

问:党政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及参公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如何参加车改?

解答:党政机关及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上一轮已完成车改工作,本次不再参加事业单位车改,其事业编制人员及参公事业单位工勤人员采取实报实销的方式保障规定区域内的公务交通出行,具体参照本政策解释第9条执行。

二、关于公车改革节支问题

问:如何理解节约是事业单位车改的前提?

解答:节支是中央和省要求的公车改革底线。公车改革必须做到节约,每一个参改的事业单位都要对节支情况进行测算。改革后各参改单位公务交通支出总额必须低于改革前公务交通支出总额。

问:节支额怎么测算?

解答:节支额=改革前公务交通总支出-改革后公务交通总支出

改革前公务交通总支出=涉改公务用车实际更新和新增购置费+涉改公务用车运行费+涉改司勤人员开支+其他相关支出。

改革后公务交通总支出=改革后公务交通补贴支出和公务交通报销支出+保留涉改车辆支出+保留司勤人员的支出+其他相关支出。其中,改革后公务交通补贴支出和公务交通报销支出指各级参改人员发放补贴总额和预计的公务交通费报销总额。保留涉改车辆的支出指涉改车辆改革后保留的主要负责人实物保障、业务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及其他车辆的运行费和平均年更新车辆的购置费。其他相关支出指集体公务出行租车费等与公务交通相关的其他直接支出。车改后,车辆更新统一按使用年限10年、单价不超过18万元测算。

三、关于改革后参改人员采取报销公务交通费用、发放公务交通补贴的问题

问:公务交通补贴发放人员范围如何确定?

解答:事业单位中副科级及以上的领导干部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在规定区域内的公务出行不再报销交通费用。

问:事业单位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如何确定?

解答:事业单位公务交通补贴标准由主管部门根据所属各参改单位改革后公务交通费支出情况和改革前公务交通费支出情况,在确保节支的前提下,按照不高于我党政机关相应层级公务员公务交通补贴标准的原则从严确定。按规定可以纳入领取公务交通补贴范围,同时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人员,依据管理岗位对应级别确定补贴标准。领取公务交通补贴的人员应在单位内公示,接受监督。

问:公务交通费用报销人员范围及额度如何确定?

解答:公务交通费用报销人员范围为目前按照报销公务交通费用保障规定区域内公务出行的人员。所在单位要按照保障规定区域内必要公务出行、节约开支的原则,从严控制单位公务交通费用报销总额度。报销公务交通费用要严格执行据实原则,报销票据应是正规的公共交通合法票据,报销的费用应是真实公务出行的正常支出,报销手续符合相关财务管理规定。各单位应当按照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上述要求,制定本单位公务交通费用报销的管理办法。严禁实行每月或其他定期固定数额报销的变相发放福利的做法。

非编制内聘用人员因公发生的交通费用仍按照本单位改革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的方式处理

问:计发公务交通补贴或执行公务交通费用报销额度具体何时开始?

解答:从取消车辆停驶封存的次月开始。

问:单位车贴发放或据实报销的资金来源是什么?

解答:按照车改必须节支的要求,财政部门不再因车改另行安排资金。所需资金由参改单位在车改后节支额中解决。

四、关于保留车辆核定问题

问:参改事业单位保留车辆如何核定?

解答:1)参改事业单位副级及以上主要负责人,可根据工作需要选择保留实物用车,用于保障公务出行需要,其本人不得再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和报销公务交通费用。

2)参改事业单位取消一般公务用车,根据业务保障和专业技术活动工作实际,保留必要的医疗救护、新闻转播、科学考察、技术勘察、检疫检测、环卫清洁等特定功能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必要的业务用车。

3)参改事业单位车改保留车辆,由主管部门核定并报区机关服务管理中心、区财政局备案。

问:事业单位业务用车如何界定?

解答:业务用车,指用于执行专项工作任务,具有特定用途的专用车辆,包括行政执法车辆、专用运输车、校车、班车等,不包括单位领导的相对固定用车和单位执行一般公务用车。业务用车必须专车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业务用车的保留由主管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从严从紧核定。

五、关于取消车辆处置问题

问:各参改事业单位取消车辆按照《相山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涉改车辆处置办法》,移交区行政管理局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统一处置。请明确操作步骤。

解答:车改取消车辆由主管部门按照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严格履行资产处置审批手续,统一委托区机关服务管理中心公开招标确定的评估、拍卖机构进行处置。处置工作原则上要求在车辆封存停驶后3个月内完成。

车辆处置主要分6个步骤进行:一是封存停驶。各单位取消车辆封存前应将车辆加油卡收回统一处置,并保证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购车凭证、购置附加费(税)证、交强险单、车船使用税凭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资料齐备,在规定时间停驶至区机关服务管理中心指定停车场。二是鉴定评估。机关服务管理中心统一委托鉴定评估机构对各单位的取消车辆进行鉴定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提出处置意见。三是车辆处置。需公开拍卖的车辆,以评估价格为基准进行拍卖,车辆实际成交价格不得低于基准价;需报废的车辆,由解体机构报废处置。四是费用结算。车辆处置后,处置机构按中标价格进行费用结算(车辆处置前发生的验车、违章、保险、维修等相关费用由各单位自行承担)。五是处置收入管理。车辆处置收入按区财政有关财务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和核算。六是账务处理。各单位凭主管部门批复文件和处置机构处置确认书进行资产账和财务账处理。

六、其他有关问题

问:司勤人员安置是否可参照区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中妥善安置司勤人员的指导意见中列明的安置方式予以安置?

解答:可以参照。

问: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下属事业单位如何车改?

解答: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下属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单位的车改原则同步开展车改工作。

问:如何把握行业主管部门工作职责?

解答:所属事业单位数量和人数众多的行业主管部门,如区教育局、区卫健委等,要结合行业实际,加强政策指导,根据行业业务特点制定本行业事业单位公车改革办法并报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核后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