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山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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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相山区投资促进局发布时间:2021-02-04 09:44

第一章   

一、制定目的

建立健全我区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紧急救助行为,提高紧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紧急救助,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保障我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制定依据

依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安徽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及《淮北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国家、省、市有关救灾的工作方针、政策和原则。

三、适用范围

凡在我区境内发生的水旱灾害、风雹(包括龙卷风、飓风、沙尘暴、冰雹等)、低温冷冻和雪灾,高温、台风(包括热带风暴)等气象灾害,地震、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于本预案。

四、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2)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3)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4)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大力开展自救互助和社会捐助,政府重点救济灾区无自救能力、自救能力弱和遭受重灾的群众。

第二章  启动条件

一、基本标准

全区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本预案:

1)因灾死亡3人以上;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群众5000人以上;

3)因灾倒塌房屋800间以上。

二、突发事件

 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视情启动本预案。

三、其他事项

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区救灾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一)区救灾指挥部组成

区人民政府设立救灾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全区的救灾应急工作。指挥长由区人民政府区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区政府分管减灾救灾工作的副区长担任。指挥部成员为区委办公室、区纪委监委、区委宣传部、区直机关工委,区政府办公室、区民政局、区发改委、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卫健委、区教育局、相山公安分局、区商务局、相山区生态环境分局、区科技局、区审计局、区财政局、相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住建局(地震局)、相山区税务局、区文体广电旅游局、区应急管理局、区统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电信、供电等部门和区人武部负责同志。

(二)区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

1)组织、指挥、协调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

2)研究决定重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的应急处置意见;

3)贯彻落实省、市对我区重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应急处置的指示;

4)向省、市政府报告我区重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的应急处置情况;

5)承担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各成员单位职责

1)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协调对外(上)联络接待工作和其他重要工作事宜。

2)区委宣传部、区文体广电旅游局:负责组织和协调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负责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

3)区直机关工委:负责组织和协调区直机关、事业单位、驻区单位救灾对口支援工作。

4)区应急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区抗灾救灾工作;提出救灾资金、物资安排方案;协调有关部门落实省级救灾专项资金,并对救灾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区政府提出自然灾害处置的工作建议和意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自然灾害预测预报工作,做好灾情核查、评估、上报和发布工作,指导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安排和因灾倒塌民房恢复重建工作,指导协调救灾捐赠工作;承担区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和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协作、指挥工作。

5)区发改委:负责将减灾救灾及救灾应急储备项目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年度计划,负责灾毁工程恢复重建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以及向省、市争取项目建设资金;负责加强灾区物价管理,开展物价监督检查,打击物价违法行为,必要时提出实施物价干预措施,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保持市场物价稳定。

6)区农业农村水利局:负责洪水预测、预报和旱情监测、预报,指导防汛、抗旱、抢险工作,对河流、水库实施调度,指导督促灾区修复水毁水利工程,参与洪、旱灾情的查核、评估工作。负责组织农作物病虫害和动物疫病防治工作,及时报告农作物重大病虫害情况,会同应急局查核、评估农业因灾损失情况;落实灾区补种、改种农作物所需的种子,组织农技人员赴灾区帮助指导生产自救,恢复农业生产,负责森林火灾、病虫害的监测、扑救、损失统计和防治工作。

7)区卫健委:负责组织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治,帮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防疫防病工作;负责指导受灾地区卫生部门、卫生监督监测机构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食品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和卫生知识宣传工作;根据需要及时组织向灾区支持应急药品;组织心理卫生专家赴灾区开展心理救助。

8)区教育局:负责组织教育系统开展救灾工作,会同应急局做好教育灾情的核实工作,及时帮助受灾学校恢复正常教学,维护教学秩序,做好因灾毁坏校舍的恢复重建工作。

9)相山公安分局:负责指导灾区治安防范,加强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的紧急转移工作;负责维护重要目标和要害部位的安全;维护灾区交通秩序,保证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10)区商务局:配合救灾物资调拨和供应的组织、协调工作,保证灾区日常需要。

11)相山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灾区的环境监测。

12)区科技局:负责安排重大抗灾救灾科研项目。

13)区民政局:配合区应急局做好灾后受灾情况的核查工作,确定救灾人员、救灾物资的发放及标准。

14)区纪委监委:负责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公务人员在遵守和执行救灾工作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决定、命令中的问题。

15)区审计局:负责对各级、各部门安排的救灾资金、物资和接收的捐赠资金、物资进行审计监督。

16)区财政局:负责编制区级财政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费预算,负责筹集和及时下拨救灾资金,加强救灾资金的监督管理。

17)相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组织全区范围内地质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和应急处置及防治工作;组织调查、收集、整理统计有关灾害数据,会同民政部门核查、评估灾情,提出灾后重建总体设想及治理措施建议,协助镇(办)做好灾民房屋倒塌新建房屋选址工作。

18)区住建局(地震局):负责救灾工作的交通运输保障,尽快恢复因灾毁坏的公路和有关设施,负责指导灾后群众住房和灾区校舍、卫生院等公共设施恢复重建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质量监理工作,负责地震监测预报、震后震情跟踪监测和趋势判定,震灾调查和地震灾害损失评估等工作。

19)相山区税务局:负责监督执行救灾捐赠物资的减免税政策。

20)区统计局:负责协助查灾、核灾工作。

21)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灾区物资供应的市场管理。

22)区人武部:负责组织协调驻淮部队和民兵的抢险救灾工作。

23)电信公司:负责组织协调灾后应急通讯保障工作和灾后通讯设施抢修工作。

24)供电公司:负责灾后电力设施的抢修工作。

二、区救灾指挥部办事机构构成及职责

区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局,为区救灾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性救灾工作材料及各类文电的起草和发送工作,编印工作简报,了解全区救灾工作情况,掌握工作进度,协调有关事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承办级救灾应急响应的业务工作。区应急局局长为办公室主任。

启动级响应时,区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人民政府,分管区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区应急局局长任办公室副主任。区救灾指挥部设立10个工作组分头开展工作,以增强应急联动能力。

1)综合组:由区政府办公室牵头,政府办主任任组长,从有关部门抽调人员集中办公,负责全区救灾情况的收集、上下联络、组织协调,有关材料及各类文电的起草和发送工作,编印工作简报,后勤服务等工作。

2)抢险组:由区政府办公室牵头,区住建局、相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供电公司、电信公司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灾区水、电、路、通讯等基础设施的抢修恢复。

3)灾民生活安置组:区应急局牵头,区直机关工委、区民政局、区财政局、相山公安分局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制定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的生活救济方案,下拨救灾款物,帮助灾区安排受灾群众的吃、穿、住等基本生活,指导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办理接收、分配救灾捐赠工作,保障救灾物资运输及救灾工作车辆优先通行。

4)查灾核灾组:区应急局牵头,区民政局、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财政局、区统计局、教育局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灾情的查核、统计报表的编制和上报工作。

5)卫生防疫组:区卫健委牵头,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市场管理局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医疗卫生人员,赴灾区指导卫生防疫工作,指导灾区做好伤病群众的救治,做好食品、药品、饮用水和居住环境的卫生安全,确保灾区不发生大的疫病流行。

6)生产自救组:区农业农村水利局牵头,区财政局、相山区税务局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灾区农作物补种抢种和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组织群众开展生产自救。

7)灾后恢复重建组:区发改委牵头,区应急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文体广电旅游局、区住建局、区教育局、区卫健委、相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电信公司、供电公司等为成员单位。负责制定灾区住房和基础设施建设方案,组织力量迁移新建受灾群众住房,恢复或新建水利工程设施以及道路、学校、医院、电信、供电、广播电视、市政工程等公共设施。

8)督查组:区纪委监委牵头,区直机关工委、区应急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为成员单位。负责检查督促各项救灾政策措施落实,审计救灾专项资金和救灾捐赠款物发放情况,检查监管灾区群众生产生活必需的食品、药品和建材的质量、价格,监管灾区商品供应市场秩序,打击违法经营行为,查处救灾工作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单位和人员。

9)宣传组:区委宣传部牵头,区政府办公室、区文体广电旅游局等为成员单位。负责救灾宣传工作。

10)对外联络接待组:由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等有关单位组成。负责协调对外联络工作,负责省(市)级以上领导检查指导抗灾救灾的接待安排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应急准备

一、资金准备

(一)区财政局每年将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费列入本级预算。并根据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农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逐步提高受灾群众的救助标准。

(二)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财政安排的预备费要重点用于灾民生活救助。

(三)必要时申请上级救灾资金支持。

二、物资准备

区应急、财政、商务等部门在灾前与有资质的供应商预先签订供货协议,保证受灾群众的食品和必需的生活用品能够及时供应。

三、通信和信息准备

(一)加强全区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建立覆盖全区的救灾通信网络,确保全区各级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二)建立部门间灾害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信息交流服务,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三)建立灾害监测、预警、评估以及灾害应急辅助决策系统。

四、救灾装备准备

区有关部门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五、人力资源准备

(一)完善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

(二)建立健全专家队伍。组织民政、卫健、农业农村水利、建设、地震、自然资源与规划等各方面人员,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的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三)建立健全与军队、公安、武警、消防、卫生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

(四)培育、发展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并充分发挥其作用。

六、社会动员准备

(一)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的动员机制、运行机制、监督管理机制,规范自然灾害社会捐助工作。

(二)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的接收和分配以及社会公示、表彰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七、应急避难场所准备          

镇、各街道办事处要对避难场所作出规划,可利用学校操场及其他空地设立应急避难场所搭建帐篷或简易房,或采取腾出公房、投亲靠友等方式安置灾民。

八、救灾技术准备

建立救灾专家库,专家库由区有关部门有抗灾救灾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当发生灾害时,由区救灾指挥部统一安排,为抗灾救灾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九、宣传、培训和演练

(一)开展社区和乡村减灾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增强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

(二)区每年至少组织1次救灾人员业务培训。

(三)根据各类灾害发生特点,组织救灾演习,检验并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第五章  预警预防与信息管理

一、灾害监测与报告

在自然灾害来临之前,气象、建设、地震、农业农村水利、自然资源与规划等灾害预警预报部门的灾害预警信息应及时监测并向区救灾指挥部办公室通报。

二、预警预防和信息传递  

(一)区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及时对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相关镇(村)、街道办事处(社区)和人口做出灾情预警,向区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镇(村)、街道办事处(社区)通报。

(二)根据灾情预警,自然灾害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各级应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

三、灾情信息管理

(一)灾情信息报告内容

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和房屋倒塌、损坏情况,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

1)灾害损失情况包括以下指标:受灾人口、因灾死亡人口、因灾失踪人口、因灾伤病人口、被困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受淹镇(村)和街道办事处(社区)、饮水困难人口;农作物受灾面积、绝收面积、毁坏耕地面积;倒塌房屋、损坏房屋、直接经济损失、农业经济损失。

2)因灾需救济情况包括以下指标:需口粮救济人口、需救济粮数量,需救济伤病人口,需衣被救济人口、需救济衣被数量;需恢复住房间数、需恢复住房户数。

3)已救济情况包括以下指标:投亲靠友人口数量、借住房屋人口数量、搭建救灾帐篷和简易棚人口数量;已救济口粮人口、已安排口粮救济款、已安排救济粮数量;已救济衣被人口、已安排衣被救济款、已救济衣被数量;已救济伤病人口、已安排治病救济款;已安排恢复住房款、已恢复住房间数、已恢复住房户数。

(二)灾情信息报告时间

1)灾情初报。区应急局对于我区突发的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及时向区政府和市应急局报告初步情况,最迟不得晚于灾害发生后2小时。对造成死亡(含失踪)人口10人以上(含10人)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应同时上报省应急厅和应急部。

2)灾情续报。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区应急局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每天9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区政府和市应急局报告。

3)灾情核报。在灾情稳定后区应急局应在2日内核定灾情,向区政府和市应急局报告。

(三)灾情核定

1)部门会商核定。由区应急局协调农业农村水利局、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地震、气象、统计等部门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灾情。

2)由区应急、建设、地震、气象、农业农村水利、自然资源与规划等有关部门组或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评估,核实灾情。

(四)台账管理和造册建档

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台账、倒塌房屋台账和需政府救济人口台账。区民政局在灾情核定后,要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倒塌房屋和需政府救济人口的花名册,为恢复重建和开展生活救助提供可靠依据。

第六章  应急响应

灾害发生后,区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根据灾情,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做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和生活安排工作,做好抗灾救灾工作,做好灾害监测、灾情调查、评估和报告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根据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设定3个响应等级。I级响应由救灾指挥部指挥长(区政府区长)统一组织,领导抗灾救灾工作;级响应由救灾指挥部副指挥长(区政府副区长)组织协调救助工作;级响应由区应急局局长组织协调救助工作。区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各响应等级的需要,切实履行好本部门的职责。

一、级响应

(一)启动条件

全区范围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区启动级响应。

1)因灾死亡10人以上;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30000人以上;

3)因灾倒塌房屋5000间以上。

(二)启动程序

区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内向区救灾指挥部提出启动级响应的建议,由区救灾指挥部指挥长(区政府区长)决定启动级响应。

(三)响应措施

启动级响应后,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1)区政府向省、市人民政府报告情况。

2)区领导赴灾区,指导抗灾救灾工作。

3)区救灾指挥部迅速组织开展生产救灾工作,落实市人民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关于救灾应急等方面的指示。

4)区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成员单位联合办公,及时收集、评估、汇总镇、各街道办事处灾情信息和救灾工作动态,每日9时前向区领导、区有关部门和省、市民政部门报送综合情况。

5)灾民生活安置组迅速组织人员赴灾区指导受灾群众紧急转移,紧急申请、协调、调拨救灾款物,安置灾民,确保灾民住有所、吃有粮、病有医。

6)查灾核灾组立即组织人员赴灾区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向办公室提供灾区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7)卫生防疫组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防疫人员,赴灾区指导卫生防疫工作,保证灾区伤病群众及时得到医治,保证食品、药品、饮用水和居住环境的卫生安全,保证灾区不发生大的疫情,并按照相关规定开展救灾防病工作。

8)生产自救组组织农业技术人员,赴灾区指导开展生产自救,改种补种农作物,发展畜、禽、渔等副业,组织引导劳务输出等。

9)灾后恢复重建组及时组织对受灾群众倒房重建和水利、交通、学校、卫生等毁坏设施修复重建项目进行调查、评估、申报、立项,争取灾后恢复方案尽快实施。

10)巡视组组织人员赴灾区巡视指导,及时发现、处置、研究解决生产救灾工作中的各种问题,重大问题向指挥部报告并研究。

11)宣传组会同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向社会通报灾情和救灾信息,加强新闻舆论管理。

12)对外联络接待组做好省(市)级以上领导来我区检查抗灾救灾以及境外组织和人员来我区援助抗灾救灾、新闻采访的接待工作,制定接待方案,向有关领导报告并落实接待方案。

13)申请省、市支持

(四)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区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区救灾指挥部指挥长(区政府区长)决定终止级响应。

二、级应急响应

(一)启动条件

全区范围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重大自然灾害,区启动级响应。

1)因灾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10000人以上,30000人以下;

3)因灾倒塌房屋2000间以上,5000间以下。

(二)启动程序

区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内向区救灾指挥部提出启动级响应的建议,由区救灾指挥部副指挥长(区政府常务副区长)决定启动级响应。

(三)响应措施

启动级响应后,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1)召开指挥部会议,听取救灾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决定救灾应急工作重大事项,部署救灾工作任务。

210小时内,派工作组赴灾区查核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根据情况,区领导赴灾区,指导抗灾救灾工作。

4)区应急局向市应急局报告,请求市应急局派工作组赴灾区指导救灾工作。

5)根据灾区需求或区领导指示,区应急局会同财政局下拨救灾应急款物。

6)区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动态掌握灾情发展变化情况和救灾工作情况,及时向区领导、区有关部门和市民政部门报送信息。

7)督促镇、各街道办事处,管理好转移安置的灾民和落实好救灾应急的各项措施。及时动员和组织灾区群众转移到安全处所,抢救伤病员,安抚遇难者家属,处理善后事宜;救济受灾群众和安顿无家可归者,帮助解决人畜饮用水困难,确保受灾群众有食、有衣、有住、有病能医,防止疫病流行;加强灾民安置点治安管理,保护国家和群众的财产,维护灾区稳定;尽快恢复灾区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开展生产自救和重建家园工作。

8)根据情况,申请省、市支持。

(四)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区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区救灾指挥部副指挥长(区政府副区长)决定终止级响应。

三、级响应

(一)启动条件

全区范围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较大自然灾害,区启动级响应。

1)因灾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5000人以上,10000人以下;

3)因灾倒塌房屋800间以上,2000间以下。

(二)启动程序

区应急局接到灾情报告后在第一时间请示区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应急局长决定启动级响应。

(三)响应措施

启动级响应后,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1)区应急局接到灾情信息后,2小时内向区政府、市应急局报告,向有关部门通报;及时向受灾地区派工作组,查核灾情、慰问灾民、指导工作。

2)根据需要,向重灾地区调拨救灾物资。

3)坚持24小时值班和灾情零报告制度,保持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畅通。

4)会商区财政局下拨部分应急救灾资金,支持灾区安排灾民基本生活。

5)督促镇、各街道办事处管理好转移安置的灾民和落实好救灾应急的各项措施。(6)及时向市民政局报告工作情况,视情争取上级支持。

(四)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区应急局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区应急局局长决定终止级响应。

第七章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一、灾后救助

(一)灾情调查及报告

镇、各街道办事处每年按规定调查、报告因灾造成的冬令、春荒期间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区民政局审核、上报。

(二)救济方案制定

镇、各街道办事处制订本行政区域的冬令、春荒救助工作方案,逐级上报。灾情严重,镇、各街道办事处救灾确有困难时,应及时申请上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经费,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令、春荒期间受灾群众吃饭、饮水、棉衣被等基本生活困难,主要解决口粮。

(三)救助方案实施

镇、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实施本辖区的救助工作。灾民救助全面实行《灾民救助卡》管理制度,对确认需政府救助的灾民,由区应急局统一发放《灾民救助卡》,灾民凭卡领取救济粮款。

(四)通过开展社会捐助、对口支援、慈善救助等方式解决灾民的过冬棉衣被问题。

二、 恢复重建

(一)工作原则

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救灾工作方针,灾民倒房重建应由区、镇、各街道办事处共同负责组织实施,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应通过政府救助、政策优惠、社会援助、邻里互助帮工帮料、自行借贷等多种途径解决。住房规划和设计,坚持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安全适用。

(二)方案制定

灾情稳定后,区政府立即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房台帐,为组织实施重建工作准备基础数据。区政府根据全区灾情,制定受灾群众倒房恢复重建的目标、政策和工作方案,向省、市政府申请并安排建房补助资金,帮助灾区受灾群众恢复重建因灾倒房。镇(办)负责制定本辖区群众因灾倒房重建方案。

(三)组织实施

镇、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实施本辖区的倒房重建工作。

三、因灾毁坏基础设施的修复

区发改委综合协调因灾毁坏基础设施的修复工作,区教育局、卫健委、农业农村水利局、住建局、电信公司、供电公司等部门组织做好灾区中小学学校、镇卫生院以及水利、交通、通讯、电力等基础设施的修复重建工作。

四、市场监管和质量监管

区住建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部门做好灾后重建中的建材生产、供应和建筑质量的监管工作,确保灾后重建工作顺利进行。

第八章    

一、名词术语解释

自然灾害:指给人类生存带来危害或损害人类生活环境的自然现象,包括洪涝、干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

灾情: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

灾情预警:指根据气象、地震、水文、海洋、自然资源与规划等部门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人口、自然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对灾害可能影响的地区和人口数量等损失情况作出分析、评估和预警。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

二、奖惩和法律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区政府表彰和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区应急局负责管理。预案实施后,区应急局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做出相应修改后报区政府。渠沟镇、各街道办事处根据本预案,制定和完善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四、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经区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区应急局和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五、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