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促进全区各单位(部门)深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淮北市有关制度、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单位(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
二、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三、相山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区政府信息公开承办部门,负责本全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组织领导,会同区监察局、法制办等部门对各单位(部门)进行考核。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五、考核采取平时记录打分与年底综合考评相结合的方法。平时,承担考核任务的各单位建立考核记录;年底,区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平时的考核记录、各单位(部门)工作总结及社会评议情况等,进行综合打分。
六、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根据工作需要成立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小组,成员由本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相关人员组成;
(二)考核小组制订考核方案;
(三)向被考核单位发出考核通知;
(四)被考核单位进行量化百分制自评考核,并形成书面材料报考核小组;
(五)考核小组在对被考核单位进行全面考核的基础上,提出考核等级意见,经市政府信息公开协调小组同意后报本级政府审定。
七、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5分以上)、合格(80—94分)、不合格(79分以下)三个档次。
八、全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结果于次年3月底前公布。
九、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由区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提请区人民政府给予适当的表彰奖励。
十、考核不合格的,由区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合格的,提请区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对严重失职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以《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追究相关单位领导和个人的责任。
十一、本制度由相山区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