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山区城区临时户外广告设置和临时占道促销宣传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相山区城区临时户外广告设置和临时占道促销宣传行为,营造整洁、美观、有序的市容秩序,根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淮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和《淮北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临时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桁架、落地道旗、气球(模)、条(横)幅、喷绘布幔等临时形式进行活动推介、庆典祝贺或者介绍商品(服务)的广告;临时占道促销宣传是指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进行促销、宣传商品或者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政府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设置临时户外广告或者组织临时占道促销宣传活动。
第四条 单位和个人在确保道路畅通,不影响周边居民、单位的正常生活、工作,不影响市容市貌,不妨碍正常城市管理工作的情况下,因活动推介、开业庆典或者介绍商品(服务)可以申请在法定节假日期间设置临时户外广告或者开展临时占道促销宣传活动。
第五条 政府部门、社会组织按照相关规定组织的大型公益活动,或者单位、个人开业庆典需要临时占道的不受节假日限制。
第六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以下行为:
占用城市绿地或者在宽度小于8米的人行道、广场进行商业占道促销宣传活动;
在医院、中小学校等特殊场所门前50米以内路段进行临时占道商业促销宣传活动;
产权或管理单位擅自出租广场、内街及沿街地块进行商业促销或摆摊设点;
设置过街横幅、过街桁架或者在临街建筑物立面设置商业宣传布幔;
在门头招牌以下以及各类围墙、行道树、管线杆柱、临街建成建筑物立面上悬挂商业宣传横幅;
在机动车、非机动车上设置商业广告流动宣传(公交车等特殊车辆除外)。
第七条 临时户外广告或者临时占道促销宣传设置位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条幅应当在建筑物楼顶(裙楼)与一楼招牌之间设置;
桁架、落地道旗、展牌、气模、气柱、卡通模型、气球等需要占用场地的临时广告或者临时占道促销宣传活动应当在距离路牙石退后6米以后区域设置,并不得压占盲道、检查井、雨水口等设施,不得圈占消防栓,且能够设置明显标志(公示牌)和安全防围设施。
第八条 临时户外广告或者临时占道促销宣传设置时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展牌、落地道旗、气模、气柱、卡通模型、气球等设置时间一般不超过2天;
桁架、条幅设置时间一般不超过7天;
临时占道促销宣传活动一般不超过2天。
第九条 临时户外广告或者临时占道促销宣传设置数量和频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公共场所设置的桁架、展牌、气球、气模、气柱数量,根据场地面积、交通状况从严控制;
条幅设置一般不得多于30条;
同一场所一般只允许1个申请人开展临时占道促销宣传活动;
同一申请人在同一时间只能申请1次临时占道促销宣传活动;
同一申请人每年开展临时占道促销宣传活动一般不得超过5次;税收贡献较大、安排就业人数较多、门前管理责任落实到位的大型综合类商场(厂商)申请临时占道促销宣传活动的次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但全年不超过7次。
第十条 设置临时户外广告或开展临时占道促销宣传活动可能影响或者妨碍相邻关系人生产、生活的,申请人应当征得相邻关系人同意;利用有明确管理单位的公园、广场设置临时户外广告或者开展临时占道促销宣传活动的,申请人要事先征得管理单位的同意。
第十一条 单位或个人需要设置临时户外广告或者开展临时占道促销宣传活动的,应当提前7个工作日向相山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提出书面申请;如果按照规定还需要到其他部门办理相关许可(备案)的,申请人要依法办理,相山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的许可不能代替其他职能部门的许可(备案)。
第十二条 申请人取得许可后应当安排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办临时户外广告设置或者组织临时占道促销宣传。
第十三条 设置临时户外广告或者开展临时占道促销宣传活动不得损坏市政设施,不得污染路面,不得散发小广告,不得乱停乱放。
第十四条 申请人应当安排专人对临时户外广告设施定时检查维护,确保设施安全稳固、整洁完好,因设置临时户外广告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申请人应当负法律责任。
申请人开展临时占道促销宣传活动应当组织专人维持现场秩序,规范车辆停放、做好环卫保洁、控制宣传噪声、疏导现场市民,保障现场安全,因组织临时占道促销宣传活动而引发事故造成损害的,申请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申请人应当严格按照许可时间、范围、项目开展宣传或组织活动,未经许可或不按许可要求设置临时户外广告或者开展临时占道促销宣传的,依法严肃查处。
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对宣传或者促销(推介)的产品(服务、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七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临时宣传或者组织的临时占道促销宣传活动,如遇市、区重要活动或者紧急情况的,申请人应当按照相山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的要求无条件取消活动,并及时清理活动现场。
第十八条 活动结束后,申请人要及时清理现场,做到人走地净,不脏不乱。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相山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山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2017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