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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山区城市管理局投诉举报制度(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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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相山区城市管理局(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发布时间:2022-07-19 15:08

相山区城市管理局投诉举报制度(试行)

为加强廉政建设,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促进工作人员遵纪守法,保证反腐败斗争健康有序的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投诉举报工作是体现反腐败斗争必须紧紧依靠人民群众的有力举措,是充分发扬民主,密切联系群众的有效途径,因此我们要热情欢迎群众及管理对象以各种形式,对执法工作人员进行广泛的监督,认真受理各项举报投诉事项。

二、为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便于群众举报投诉,大队的举报工作由业务室负责,必要时领导可直接接待举报人。在接待群众来信来访时,要热情认真,积极办理,详细记录有关内容,对举报投诉的问题要做到件件有着落,条条有答复。

三、在大队门前设立举报箱,接受群众举报投诉信件。举报箱由专人负责,每周一开箱一次,收集信件。对来队进行面谈的举报人员,要及时接待,不得推诿,大队要建立监督举报电话。

四、在办理举报工作中,要为举报投诉人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姓名、举报内容和举报人要求保密的其它事项,接待人员和知情人员违反本条规定,视情节轻重承担应负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五、严禁将举报信函、接待举报人的记录材料等要件转交被举报单位或有关人员,防止泄密和对举报投诉人打击报复行为的发生。

六、对执法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揭发要高度重视,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汇报。

七、对举报投诉的问题,在规定的时限内答复,按工作程序进行,对该处理的要及时处理,不得拖延或扣留不办,属于诬告、诽谤的要视情节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予以澄清。

八、对用真实姓名、地址的举报人要将处理结果书面回复,对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的,追究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

九、本制度自发布之日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