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山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政务公开主动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完善和规范我局政务公开制度,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主动公开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规定,除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的以外,对涉及广大农民群众利益的各类问题都应当主动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对主动公开政务信息的内容、形式、期限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 将应公开内容经分管领导审查后报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利用相山区信息公开网、简报、信息、新闻发布会、媒体报道等多种形式统一公开。
第五条 完善、使用相山区政府信息公开网、政务公开栏,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务信息。
第六条 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七条 在职责范围内,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1、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部门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统计信息;
3、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4、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5、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6、行政执法及安全监督检查情况。
第八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编制、公布政务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九条 在公开政务信息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进行审查。
第十条 对政务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区保密局确定。对于涉密以及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务信息不得公开。
第十一条 发布政务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务信息准确一致。发布政务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十二条 主动公开范围内的政务信息要全部在相山区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城管局政务公开栏上公开;还可以采取广播、电视、报刊、政务公开栏、简报、便民手册等方式予以公开。
第十三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务信息,应当自该政务信息形成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务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局属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认真做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将视情况追究直接责任者和有关责任者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