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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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相山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发布时间:2024-03-26 10:48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工作,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系统重大事项决策行为的意见》(皖政〔2014〕7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的通知》(皖政〔2015〕125号)及《淮北市推进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机制全覆盖工作方案》(淮政办秘【2016】53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包括:

(一)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长办公会审议的事项;

(二)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三)区政府部门报经区政府同意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四)以区政府名义发布的通告、命令,对外签署的涉及战略合作、外事、招商引资、民商事等内容的协议;

(五)区政府领导批办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条 重大事项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或者制发文件。

第四条 区法制办负责区政府重大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重大事项承办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及合法性审查工作中涉及的相关单位,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承办单位向区政府报送重大事项相关材料时,应当提交以下合法性审查所需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一)需要审查的内容、事项及重大事项背景材料;

(二)承办单位法制机构或法律顾问出具的审查意见;

(三)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及风险评估材料,按规定举行听证的材料及借鉴的外地经验做法;

(四)承办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情况;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及规范性文件等依据。

规范性文件报送审查所需要的材料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区法制办应当自收到重大事项相关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重大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情况复杂的,经区政府分管政府法制的副区长批准,可延长3个工作日。因审查所交材料还需补充的,审查期限自承办单位完整提交补充材料之日起计算。

区政府领导对审查时限有特殊要求的,则按照要求的时限完成。

法律法规规章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区法制办主要从权限、程序、内容等方面对重大事项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八条 区法制办对重大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书面审查;

(二)向有关单位函调有关材料或者到有关单位了解情况;

(三)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协调会、发书面征求意见函等形式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

(四)组织区政府法律顾问、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和有关专家进行咨询或者论证;

(五)其他必要的形式。

听证和专家咨询论证时间,不计入合法性审查期限。

第九条 区法制办因合法性审查需要,可以要求承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补充材料或者作出说明。补充材料或者作出说明的时间不计入合法性审查期限。

第十条 区法制办提出的合法性审查意见,应当明确提出合法或者违法、部分违法等具体意见及其依据。并针对不同情况提出暂不提交讨论或制发、补正程序或修改部分内容后提交讨论或制发等明确具体的建议。区政府办对可以提交讨论或制发的,按规定程序安排会议审议或制发文件;对暂不提交讨论或制发的,应当不予审议、制发或退回承办单位进行修改完善。承办单位如对合法性审查意见有异议,应与区法制办充分协调达成一致;协调不成的,由承办单位提请区政府分管领导决定。

第十一条 区法制办参与重大事项前期工作的,在参与期间所提供的有关修改和论证意见,不能代替合法性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 承办单位或者区政府办在上会说明或者办文说明中,应当就合法性审查情况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参与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区法制办出具的审查意见,只供区政府内部使用,对外不予公开,更不得私自对外泄露。

第十四条 承办单位在重大事项的前期调研、论证阶段,重大项目洽商、谈判阶段,重大合同商议、草拟阶段应当有本单位法制机构人员或本单位法律顾问参加;必要时,可以邀请区法制办派员参与前期有关调研、论证等工作。

第十五条 区法制办应当建立健全合法性审查内部运行机制,完善工作制度,建立审查资料档案,定期向区政府提交合法性审查工作情况报告。

第十六条 区法制办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区政府重大决策违法,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对负有领导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承办单位未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送审材料,导致区政府重大决策失误的,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予以追责。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