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灾害类】相山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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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相山区应急管理局发布时间:2025-02-05 15:52

相山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工作原则

1.4  适用范围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区减灾救灾委员会组成及职责

2.2  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及职责

2.3  工作组

2.4  专家组

3  灾害救助准备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4.1  信息报告

4.2  信息发布

5  区级应急响应

5.1  Ⅰ级响应

5.2  Ⅱ级响应

5.3  Ⅲ级响应

5.4  Ⅳ级响应

5.5  启动条件调整

6  灾后救助及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2  冬春救助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5  人力资源保障

7.6  社会动员保障

7.7  科技保障

7.8  宣传和培训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8.2  预案演练

8.3  预案管理

8.4  预案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淮北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

1.3  工作原则

自然灾害救助遵循“以人为本、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群众自救”的原则。

1.4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区境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

当周边县(区)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相山区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区减灾救灾委员会组成及职责

2.1.1  区减灾救灾委员会组成

区减灾救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减灾救灾委)为区政府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组织指导协调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研究制定全区减灾救灾工作政策和规划,组织协调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知识宣传和重大减灾活动,承担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减灾救灾工作。

区减灾救灾委主任: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

区减灾救灾委副主任:区政府办主任,区应急局局长,区人武部副部长。

成员单位:区委宣传部、区直机关工委、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教育局、区科学技术局、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相山公安分局、市交警一大队、市交警二大队、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商务局、区文化旅游和体育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区应急管理局、区审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医疗保障局、区城市管理局、区人武部、相山消防救援大队等。

区减灾救灾委根据减灾救灾工作实际需要决定增加其他成员单位。

2.1.2  成员单位职责

1)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和协调新闻媒体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及时向社会发布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信息,做好舆情监测和引导工作。

2)区直机关工委:负责组织协调区直机关、事业单位和驻区单位开展救灾对口支援工作。

3)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统筹规划,将减灾救灾及救灾应急储备项目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会同区有关部门保障灾后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负责灾毁工程恢复重建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以及灾后重建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报工作等。配合区应急、财政部门制定全区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规划、年度购置计划和储备库规划;负责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4)区教育局:负责组织教育系统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组织受灾学校的灾情核查工作,及时帮助受灾学校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做好因灾毁坏校舍的修复重建工作;组织开展学生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普及、应急技能培训及应急避险演练工作。

5)区科学技术局:支持相关单位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科学研究工作。

6)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指导、审核有关企业灾害损失,指导协调有关企业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及灾后恢复生产;负责组织协调通信网络以及救灾通信保障工作,确保通信联络畅通。负责协调救灾装备、救灾物资、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

7)相山公安分局:负责自然灾害应急处置期间的现场安全警戒和灾区交通秩序、社会治安维护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安置;负责重要目标和要害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

8)区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城乡社区村居、福利机构综合防灾减灾工作,协助镇(街、开发区)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督促指导各镇(街、开发区)及时将符合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受灾困难群众 按规定程序纳入保障范围。

9)区财政局:负责编制区级财政自然灾害救助资金预算,会同相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及时下拨救灾资金,加强资金监督管理。

10)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加强受灾地区各项社会保险基金保障支付能力和基金保障能力恢复建设,确保受灾地区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落实防灾减灾救灾中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范围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保障,对受灾地区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足额支付失业保险待遇,加大受灾地区就业帮扶力度,保障受灾地区人民群众生活水平。

11)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组织指导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专业监测、预报预警等工作,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会同应急部门核查、评估灾情;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         

12)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指导因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分析研判灾害事故现场污染状况及趋势变化;参与处置因自然灾害引发的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

13)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建筑物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抗震设防、安全应急评估和灾害恢复重建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核定居民房屋和非住宅用房灾害损失。负责利用人防指挥通信、人防工程、疏散基地设施等战备资源,为政府组织抢险救灾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支援保障;组织城市人防专业队伍参加抢险救灾。负责地震监测预报、震情跟踪监测和趋势判定,地震烈度和震灾调查,以及地震灾害损失评估等工作,提出灾后治理措施建议;会同区有关部门对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维护和管理给予技术指导;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教育活动。

14)区农业农村水利局:负责指导协调农作物病虫害及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会同应急管理部门查核、评估农业因灾损失情况,指导协调灾区做好生产自救、恢复农业生产。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河湖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防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组织开展水旱灾害科普宣传;配合区有关部门开展水旱灾情查核、评估工作;督促指导灾区修复水毁水利工程。组织指导全区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预警及相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应急演练和科普宣传;会同应急管理部门开展森林火灾和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灾情核查、评估工作。

15)区商务局:负责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工作,具体承担肉类等重要商品的应急救灾储备管理和市场调控工作;协调落实救灾及灾后重建项目。

16)区文化旅游和体育局:组织协调指导文化和旅游行业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17)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组织灾区医疗救治、疾病防控工作,指导受灾地区卫生部门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和卫生知识宣传工作;及时报告重大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和疫情信息,根据需要及时向灾区派遣医疗防疫专家队伍;组织心理卫生专家赴灾区开展心理抚慰工作。

18)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区减灾救灾工作和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灾情核查、会商和灾情信息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指导协调救灾捐赠工作,做好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工作;会同有关方面落实受灾群众生活救助政策。承担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日常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减灾救灾工作。

19)区审计局:负责对各镇(街、开发区)各部门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20)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灾区救灾物资和群众生活必需品价格监督检查;组织开展专项价格检查和市场巡查,打击价格违法行为,会同区有关部门保障灾后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负责对救灾物资生产企业的质量监管,负责对捐赠物资进行质量检验 负责组织开展灾区餐饮服务、食品、药品监管。

21)区医疗保障局:负责受灾地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大病医疗救助、医疗保障综合协调等工作。

22)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城区所辖范围内公园、广场等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与管理,及时启用应急避难场所,协助灾区政府安置受灾群众;组织协调城市供水、供热,做好城市内涝等职责范围内的应急处置工作,收集、整理、上报城市灾情,会同应急管理部门查核、评估灾害损失。

23)区人武部:根据区有关部门和镇(街、开发区)请求,组织协调驻军部队、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抢险救灾。

24)相山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科普宣传工作;扑救火灾,实施紧急救援;协助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因灾失踪人员的搜救和其他救灾工作。

25)市交警一大队、二大队:负责人重点路段交通管控、道路救援、救援物资运输等调度保障。

2.2  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及职责

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为区减灾救灾委的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

主要职责:负责与相关部门、镇(街、开发区)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评估会商、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政策措施;涉及到供水、供电、网络问题的及时上报上级部门协调解决统计分析核定上报灾情信息,负责减灾救灾工作其他事项。

在处置较大以上自然灾害时,根据工作需要,加强办公室力量,增加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商务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区审计局、区城管局、相山公安分局等相关单位为办公室成员单位,与区应急管理局联合办公。

2.3 工作组

在应对较大以上自然灾害时,区减灾救灾委原则上成立以下工作组,工作组视情增加或减少。

1)生活救济组:区应急管理局牵头,相山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商务局、市交警一大队、市交警二大队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制定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的生活救济方案,下拨救灾款物,帮助灾区安排受灾群众的吃、穿、住、医疗等基本生活,保障救灾物资运输及救灾工作车辆优先通行。

2)灾情核查组: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教育局、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灾情的核查和上报工作。

3)救治防疫组: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商务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医疗保障局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指导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做好伤病群众的救治,食品、饮用水和居住环境的卫生安全等工作。

4)生产自救组:区农业农村水利局牵头,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灾区农作物的补改种和动植物疫病防治工作,组织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工业生产自救由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为成员单位,负责帮助企业灾后尽快恢复生产。

5)接收捐赠组: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直机关工委、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为成员单位,负责办理接收、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工作,做好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信息公开和监管工作。

6)恢复重建组: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文化旅游和体育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区应急管理局等为成员单位。负责指导制定灾区住房和基础设施恢复重建方案并督促实施,恢复受损的房屋和各类基础设施。

7)监督检查组:区审计局牵头,区直机关工委、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为成员单位。负责检查督促各项救灾措施落实,审计救灾专项资金和救灾捐赠款物发放情况,检查监管灾区群众生产生活必需的食品、药品和建材的质量、价格,监管灾后商品供应市场秩序,查处救灾工作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

8)宣传报道组: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应急管理局、区文化旅游和体育局等为成员单位。负责减灾救灾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做好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

2.4  专家委员会

区减灾救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对全区减灾救灾工作决策和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3  灾害救助准备

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等部门及时向区应急管理局等区减灾救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镇(街、开发区)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协调相关区级救灾物资代储点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各项救灾工作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

5)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区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应急管理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  信息报告

4.1.1  对突发性自然灾害,镇(街、开发区)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区应急局报告;区应急局在接报灾情信息1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区政府和市应急局报告。

对造成镇(街、开发区)辖区内3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镇(街、开发区)立即上报区政府和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接报后立即报告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区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4.1.2  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区应急管理部门、镇(街、开发区)24小时值班,执行零报告制度,并上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区应急管理局立即向区政府及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4.1.3  对于干旱灾害,区应急管理部门、各镇(街、开发区)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4  区、镇(街、开发区)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区减灾救灾委或区应急管理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  信息发布

4.2.1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

4.2.2  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应急广播、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等相关单位应配合做好预警、灾情等应急信息发布工作。

4.2.3  灾情稳定前,区减灾救灾委或应急管理部门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

对于启动地震、防汛抗旱、森林火灾等专项应急预案的自然灾害,由负责统一指挥的专项应急指挥部发布抗灾救灾信息。

4.2.4  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4.2.5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区级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Ⅰ、Ⅱ、Ⅲ、Ⅳ四级。

5.1  IV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1)全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因灾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b.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群众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8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c.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12万人以上,25万人以下;

d.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600间以上,1500间以下;

e.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严重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应强烈;

f.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Ⅳ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2)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减灾救灾委提出启动IV级响应的建议,由区减灾救灾委副主任(区应急局局长)或委托分管负责同志决定启动IV级响应。

5.1.3  响应措施

由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救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向受灾地区派出工作组,查核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指导救灾工作。

3)坚持24小时值班和灾情零报告制度,动态掌握灾情变化。

4)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财政局按规定程序,视情下拨部分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和物资。

5)区减灾救灾委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 1.4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区减灾救灾委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决定终止响应。

5.2  Ⅲ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1)全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因灾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b.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群众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c.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25万人以上,50万人以下;

d.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500间以上,3000间以下。

e.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Ⅲ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2)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减灾救灾委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由区减灾救灾委主任(区政府常务副区长)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5.2.3  响应措施

由区减灾救灾委主任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救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接到灾情信息后,2小时内向区政府、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向有关部门通报;及时向受灾地区派出工作组,查核灾情、慰问灾民、指导工作。

3)坚持24小时值班和灾情零报告制度,动态掌握灾情发展变化情况和工作情况;根据情况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

4)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及时拨付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和物资,同时根据需要,向市应急局申请救灾物资和资金。

5)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救助工作。

6)区减灾救灾委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区减灾救灾委主任决定终止响应。

5.3  Ⅱ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1)全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因灾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

b.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c.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50万人以上,100万人以下;

d.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以上,1万间以下。

2)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较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高度关注;

3)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Ⅱ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4)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政府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由区减灾救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5.3.3  响应措施

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由区减灾救灾委主任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救灾委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地区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各工作组由牵头部门组织赶赴受灾地区,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并及时将工作情况报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

3)坚持24小时值班和灾情零报告制度,保持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畅通,动态掌握灾情发展变化和救灾工作情况。

4)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根据需要组织相关成员单位联合办公,及时收集、评估、汇总灾情信息和救灾工作动态,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及时发布灾区需求。

6)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及时拨付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支持灾区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同时向市应急管理局申请救灾物资和资金。

7)区减灾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根据灾情发展和核定情况,积极申请国家资金和物资支持。

8)有关部门根据区有关部门和镇(街、开发区)请求,组织协调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镇(街、开发区)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9)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10)区应急管理局、区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11)灾情稳定后,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地区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2)区减灾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区减灾救灾委主任决定终止响应。

5.4  Ⅰ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1)全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因灾死亡20人以上;

b.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

c.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100万人以上;

d.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以上;

2)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重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广泛关注;

3)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Ⅰ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4)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政府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由区长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5.4.3  响应措施

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区长统一组织、领导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区长主持召开会议,听取救灾工作情况汇报,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区领导率有关部门赴灾区察看灾情、指导救灾工作。

3)向市政府上报情况,申请市政府支持。

4)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组织相关成员单位联合办公,及时收集、评估、汇总灾情信息和救灾工作动态,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区委、区政府及区减灾救灾委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区减灾救灾委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5)灾害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及时下拨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会同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紧急调拨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协调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运输人员工作。

6)相分公安分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区人武部根据有关部门和镇(街、开发区)请求,组织协调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镇(街、开发区)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7)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商务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镇(街、开发区)应急供水工作。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区科学技术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灾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区生态环境分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灾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8)区委宣传部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9)区应急管理局向社会发布接收救灾捐赠公告,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省外救灾捐赠款物,会同区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10)灾情稳定后,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区应急管理局、受灾镇(街、开发区)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区应急管理局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1)区减灾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区长决定终止响应。

5.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或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自然灾害发生后,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相关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  各镇(街、开发区)统筹使用中央和地方安排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用于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区应急管理局指导灾区镇(街、开发区)做好过渡期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  区应急管理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受灾镇(街、开发区)于每年9月初开始调查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区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6.2.2  受灾镇(街、开发区)应当在每年9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报区应急管理局。

6.2.3  根据各镇(街、开发区)的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拨付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2.4  应急管理部门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区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的绩效。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农水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确保粮食供应。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镇(街、开发区)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积极发挥居民住宅地震、农村住房等保险的经济补偿作用,完善市场化筹集重建资金机制。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3.1 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6.3.2 区应急管理局收到受灾地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后,根据评估小组的倒损住房情况评估结果,按照有关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区财政局审核后下达。

6.3.3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各镇(街、开发区)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区应急管理部门。区应急管理局收到本行政区域内的绩效评估情况后,通过组成督查组开展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全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估。

6.3.4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6.3.5 由区委、区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区财政局、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等规定,合理安排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建立完善救灾资金分担机制,督促镇(街、开发区)保障救灾资金投入。

7.1.1 各镇(街、开发区)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2 区财政局会同区应急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合理安排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7.1.3区、镇(街、开发区)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1.4 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预算不足时,区、镇(街、开发区)财政部门应积极调整优化支出结构,统筹整合相关资金,多渠道保障受灾群众生活救助需求。

7.1.5 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开展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7.2  物资保障

7.2.1 合理规划、建设各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体系。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7.2.2 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较大、重大等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建立健全物资储备协议制度,切实增强灾害应急救助物资保障能力。

7.2.3 修订完善救灾物资质量技术参数,规范储备库(点)和救灾物资发放全过程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区政府办公室协调通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灾害事故应急指挥通信保障。通信运营企业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网络的畅通。自然灾害应急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络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7.3.2  加强区级应急通信网络建设,建设、管理覆盖区、镇(街、开发区)、村(居)三级应急通信网络,确保及时准确掌握灾情。

7.3.3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灾情共享机制。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 区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区、镇(街、开发区)应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的保障。

7.4.2 各镇(街、开发区)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人防工程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应按规划要求开展专用应急避难场所建设。

7.4.3 灾情发生后,镇(街、开发区)要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秩序。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建设、防灾减灾救灾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 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气象、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 落实灾害信息员分级培训,建立健全覆盖区、镇(街、开发区)、村(居)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6  社会动员保障

7.6.1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完善接收境外救灾捐赠管理机制。

7.6.2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6.3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镇(街、开发区)、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  科技保障

7.7.1 加快各种灾害地面监测站网等基础设施建设,探索利用民用空间基础设施,完善分工合理、职责清晰的自然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立健全灾害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和应急决策支持系统。

7.7.2 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地震、气象等方面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区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7.3 支持和鼓励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装备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7.4 建立健全全区应急广播体系,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全面立体覆盖。加快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

7.8  宣传和培训

7.8.1 组织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规章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安全生产月”、“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积极推进城乡社区减灾活动,推动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7.8.2 组织开展对区、镇(街、开发区)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专业应急救灾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8.2 预案演练

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协同区减灾救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3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制定,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区应急管理局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镇(街、开发区)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辖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8.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政府办公室会同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