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山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强制分表(202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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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相山区应急管理局发布时间:2025-02-05 15:22

总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08

行政强制

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采取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1.立案阶段责任:应急管理部门发现违规违法案件的,应当予以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并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与本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进行案件调查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记载时间、地点、询问和检查情况,并由被询问人、被检查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允许陈述辩解;被询问人、被检查单位要求补正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或者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原因并签名。案件调查终结后,负责承办案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急部门应当及时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处罚,由应急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阶段责任:应急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5.决定阶段责任:应急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或者住址;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的印章;符合集体讨论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应当经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急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7.执行阶段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8.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9.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0.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11.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4.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5.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09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及作业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1.立案阶段责任:应急管理部门发现违规违法案件的,应当予以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并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与本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进行案件调查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记载时间、地点、询问和检查情况,并由被询问人、被检查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允许陈述辩解;被询问人、被检查单位要求补正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或者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原因并签名。案件调查终结后,负责承办案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急部门应当及时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处罚,由应急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阶段责任:应急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5.决定阶段责任:应急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或者住址;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的印章;符合集体讨论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应当经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急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7.执行阶段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8.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9.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0.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11.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4.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5.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