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政策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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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相山区西街道办事处发布时间:2022-06-14 10:25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精神,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推进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平稳运行及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6﹞2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参合农民的利益为核心,完善政策措施,最大程度地惠及参合农民,最大程度地方便参合农民,进一步推进新农合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二、目标任务

建立和完善高效的管理经办体系、科学的筹资增长机制、合理的费用补偿方案、方便的补偿结算程序、有效的费用控制办法、安全的基金监管制度和分工协助的责任落实机制,巩固新农合制度的覆盖面和补偿受益面,进一步提高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落实精准扶贫医疗救助,扩大按病种付费病种范围和医疗机构范围。

三、坚持以户为单位自愿参合,扩大制度覆盖面

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有困难的农民工,自愿参加户籍所在地的新农合。农垦系统、农林渔场以及各类开发区、风景区中属于农业人口的居民,按照自愿和属地化原则参加当地新农合。长期居住在当地农村但尚未办理户籍转移手续的农民,可以参加居住地的新农合。农村户籍的中小学生和少年儿童跟随家长一起参加新农合。

四、提高财政补助和农民缴费标准,探索完善筹资机制

2016年,新农合筹资标准筹资提高到每人每年540元。参合农民个人缴纳提高至120元;财政补助标准提高至42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240元,省财政补助135元,市县财政承担45元。其中:市承担部分按市与区1:1分担,县承担部分市财政不予承担。

五、调整新农合补偿方案,提高住院大病补偿待遇

进一步规范和统一全区新农合补偿实施方案,合理设计不同类别医疗机构的住院费用起付线和补偿比例,引导参合农民一般常见病首先在门诊就诊,确需住院的,首选当地基层医疗机构住院,对必须到省、市级大医院诊治的疑难重病,进一步提高其补偿比例, 参合患者全年累计补偿封顶线(不含大病保险补偿及按病种付费重大疾病定额补偿)提高至20万元以上(含)。探索慢性病门诊定点诊治、分病种定额补偿或保底补偿,也可以在设立起付线的前提下,将起付线以上部分的费用补偿比例提高到60%以上。鼓励与引导参合农民使用国家基本药物,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的费用在原有补偿的基础上再提高10个百分点给予补偿。

六、进一步提高大病保险保障水平

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大病、政府主导、专业承办、政策联动”的基本原则,在新农合大病保险全区覆盖的基础上,2016年,进一步巩固完善我区新农合大病保险制度,逐步提高统筹层次,逐步提高筹资水平和保障水平,大病保险人均筹资达到26元,分段补偿比例最低不少于50%,并通过紧密衔接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障及医疗救助等制度,有效减少参合大病患者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

七、全面普及门诊统筹,扩大参合农民受益面

2016年,继续保持参合农民都能在本镇卫生院和就近的村卫生室获得门诊费用报销。门诊基金区农合办原则上按当年筹集基金*90%*20%予以安排。门诊补偿必须严格实行“按比例补偿”的费用分担共付机制,镇卫生院单次门诊的可补偿费用的补偿比例提高到50%,村卫生室补偿比例60%。单次补偿额度适当封顶。按照“总额预算、分期支付、绩效考核”的办法,以乡镇为单位由乡村两级医疗机构包干使用门诊统筹基金。

八、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医院费用不合理增长

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实施行政监管,逐步建立和完善转诊制度,将定点医疗机构做好新农合工作情况纳入日常工作考核指标体系,考核结果与定点资格、协议签订等挂钩,对其违规违纪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建立健全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实行动态管理。完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医药费用监测和信息披露制度。各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内部要建立健全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收费等方面的规范和制度,形成自觉的自律机制。

九、严格执行基金监管制度,严格规范基金用途

认真执行财政部、卫生部新农合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及新农合补助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保证财政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新农合基金专户,杜绝新农合基金截留、滞留的现象。新农合基金全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和核算,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完善区、镇、村三级定期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对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各环节的审计,审计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新农合基金只能用于参合农民的医药费用补偿,应由政府另行安排资金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

十、继续开拓创新,推进新农合制度不断完善

积极探索新农合与农村医疗救助、城镇居民医保、城镇职工医保等制度的衔接。在区级探索建立新农合与农村医疗救助的统一服务平台,积极推行贫困农民就医后在医疗机构当场结算新农合补偿和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的一站式服务,方便贫困参合农民。

十一、保障措施

(一)实行新农合工作目标管理。新农合制度的完善与发展直接关系到农民利益,相关部门应将新农合的组织领导、政策保障、总额预算管理、经费投入等情况列入任期目标任务和年度目标任务,实行目标考核,并建立奖惩分明的考核机制。

(二)加快建立新型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加快实施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发挥农村卫生服务网络整体功能,建立农村逐级指导与转诊体系,提升农村卫生服务能力,为新农合制度完善与发展提供支持条件。

(三)开展新农合工作评价与指导。建立奖惩机制,对工作不力、存在问题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重点管理,促进新农合制度健康可持续发展。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由区卫生计生委、区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