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相山区城乡医疗救助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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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相山区西街道办事处发布时间:2024-04-25 10:44

(一) 资助参合参保全额资助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贫困人口参加当地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当年年度内应及时完成资助下年变的参合参保工作。

(二) 门诊救助对特困供养人员可给予小额门诊医疗救助。视医疗救助资金况可按每年不超过500 元标准发放。

(三) 基本医疗住院救助

1、特困供养人员政策范围内的自付医疗费用在3000元以下的全额救助,30000元以上部分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救助封顶线8000元。

2、低保对象政策范围的自付医疗费用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救助封顶线8000元。

3、贫困人口的医疗救助比例及资金结算方式按照《安徽省农村贫困人口综合医疗保障制度实施方案》(皖卫财(2016)2号)的规定实施。

(四)重大疾病医疗救助

救助对象患大病或重症慢性病,给予重大疾病医疗救助。主要病种是:严重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乳腺癌等各种恶性肿瘤、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肝肾移植前透析和手术后抗排异治疗、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重性精神疾病、晚期血吸虫病。凡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或城镇职工大额(病)医疗保险的医疗救助对象,原则上可确定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

1、重点救助对象

(1)特困供养人员政策范围内的自付医疗费用按8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救助封顶线1000元。

(2)低保对象政策范围内的自付医疗费用按75%的比例给予救助,年救助封顶线10000元。

2、一般救助对象

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2万元以上部分按30%比例救助,年救助封顶线6000元。

3、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农村0-14周岁(含14周岁)儿童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患者的医疗救助,按照原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重大疾病按病种付费并提高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实施方案(2010版)的通知》(皖卫农(2010)34号)确定的医疗救助标准(动态调整的费用定额×20%)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