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扶助专项资金按基本标准,中央财政负担50%,省级财政负担20%,市、县财政承担20%(原则上市级承担不低于10%,鼓励有条件的市全额承担),其中增发的只生育过一个独生女或独生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奖励扶助金,由省级财政全额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