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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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发布时间:2017-06-08 00:00

一、总体要求

  加快转变农机化发展方式,重点推进主要农作物生产关键环节作业机械化发展。充分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突出政策的引导性和稳定性,调动和保护农民购买使用农机的积极性,合理分配和科学使用补贴资金,推进重点补贴机具优先、敞开补贴。完善购机补贴政策,优化制度设计,规范政策实施,加强监督检查,强化信息公开,推进绩效考核,加强风险防控,保障资金安全,全面推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范、高效、廉洁实施,促进我省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

  二、实施范围及资金安排

  2015-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继续覆盖我省所有农业县(市、区)和省农垦农场,其他农场的农机购置补贴纳入所在县农机购置补贴范围。

  补贴资金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综合考虑各市、县(市、区)耕地面积、农作物播种面积、粮食作物产量、绩效管理考核以及示范县(区)等因素,结合各地上年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确定补贴资金规模。当年补贴资金原则上当年使用。上年结转资金可继续在下年使用,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按有关规定处理。

  按照《全国农机深松整地作业实施规划(2011-2015)》(农办机〔2011〕1号)要求,继续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中安排补助资金用于在适宜地区实行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助,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制定。

  继续开展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操作办法参照《安徽省2013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实施方案》执行。

  三、补贴范围及标准

  (一)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保障粮食安全、突出关键环节、推进协调发展,根据农业部、财政部实施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农机化发展实际,确定2015-2017年我省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11大类25个小类50个品目(见附件1)。

  县级农机、财政部门应从我省确定的50个品目中,自主选择并确定当地补贴机具的种类范围。自主确定的范围应以推进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为重点,且符合当地农业发展需要和农机化发展实际。提倡缩小范围、突出重点、敞开补贴。

  对于价格较低的机具可以不列入补贴范围。淮河以北地区单台机具补贴额低于3000元、江淮之间补贴额低于1000元、长江以南地区及山区县补贴额低于500元的机具可以不予补贴,具体规定由各县根据当地农业生产实际情况确定。

  继续在血防疫区县(市、区)实施“以机代牛”工程,鼓励购买重点补贴机具。手扶拖拉机补贴政策仅限于血防疫区和丘陵山区。(见附件2、3)

  (二)重点补贴机具。根据省委、省政府2015年一号文件要求,按照“兼顾南北,突出重点”的原则,我省2015-2017年确定的重点补贴机具为:秸秆粉碎还田机、捡拾压捆机、深松机、免耕播种机、旋耕播种机、粮食烘干机、轮式拖拉机(80马力及以上)、玉米收获机械、谷物收获机械、水稻育插秧机械、喷杆式和风送式喷雾机、茶叶加工机械、干坚果脱壳机。

  结合我省实际,对秸秆粉碎还田机、水稻育插秧机械和玉米收获机械实行敞开补贴。

  各县应从全省重点补贴机具范围中选择部分当地农业生产急需的机具列入本县重点补贴范围。按照补贴资金规模与购机需求量匹配较一致的原则,可采取对重点补贴机具列出先后补贴顺序或合理安排各类别资金等方式,优先满足敞开补贴的机具,然后依次保障其它重点机具的补贴需求。

  对茶叶加工流水线上符合补贴条件的茶叶加工机具优先给予农机购置补贴。鼓励直接从事茶叶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茶叶加工流水线,从事清洁茶叶加工。

  (三)补贴机具产品资质。补贴机具必须具备以下两个资质条件:一是补贴机具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产品;二是补贴机具应是已获得部级或省级有效农机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2015-2017年取得部级或省级有效农机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应由其农机生产企业主动向省农机局提出申请。省农机局每年将集中两次对申请的产品进行分类归档。补贴产品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满后,生产企业要及时办理延期等相关手续,否则,一经发现将在下年度取消其产品的补贴资格。

  补贴机具产品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四)补贴标准。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我省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补贴标准按照《安徽省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执行。

  在补贴政策实施过程中,市、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及时关注补贴机具产品价格和市场供需变化,对于同一档次内可能出现影响政策实施的不合理或不正常机具价格变化,应及时掌握情况,并向省农机局报告。省农机局将视情况对补贴额度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四、补贴对象和经销商公布

  (一)补贴对象。我省行政区域内农机购置补贴对象为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个人包括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以及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其他居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以及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业企业等。

  原则上,每户在年度内可申请补贴机具台数不超过3台(套),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年度内可申请补贴机具台数不超过10台(套)。具体每一类补贴对象年度内可申请补贴机具台数,由各县结合当地补贴资金规模和农业生产实际等综合情况自行确定。超过规定上限的,购机者要主动提出申请,县级农机、财政部门共同研究确定。各地要注意兼顾效率与公平,避免大量补贴资金被农业企业占用。

  (二)经销企业公布。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根据“谁确定、谁负责”的原则,农机生产企业应对其确定的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的经销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已列入黑名单的经销企业和个人不允许参与补贴活动,所销售产品不能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经销企业自主在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内注册。逐步使补贴政策实施操作过程与农机产品经销企业脱钩,过渡期3年。

  市、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对投诉集中、“三包”服务不到位、价格虚高、采取不正当竞争、出厂编号及铭牌不规范、未按规定使用辅助管理系统、虚假宣传、降低配置、以次充好、骗补套补等线索具体的投诉进行调查核实,视情况可对违规企业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等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和进一步处理建议报省农机局。对于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的生产和经销企业,省农机局将视情况轻重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暂停补贴、取消补贴资格及列入黑名单等措施,视情况可抄送工商、质量监督、公安等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五、补贴操作程序

  为进一步优化程序、简政放权、明确职责,按照农业部、财政部实施指导意见精神,2015-2017年我省实行“自主购机、带机申请、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户”的操作程序。具体流程如下:

  (一)自主购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以年度为周期。自当年1月1日起至当地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用完为止(以当地农机化主管部门补贴资金使用进度公告为准),购机者可自主选择补贴产品经销企业购机,也可通过企业直销等方式购机。按照权责一致原则,购机者应对自主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风险。经销商负责及时、准确地将机具信息、购机者信息、人机合影、购机发票等信息上传至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并打印农机购置补贴申请表交由购机者。

  (二)带机申请。购机者应及时携带所购机具、补贴申请表、身份证、户口本、购机发票、“一卡通”原件,以及县级实施方案中明确的其他材料,主动到户口所在地农机化主管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并应积极配合农机、财政等部门开展机具核查工作。购机者和农机产销企业分别对其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申请资料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努力做到“一站式”服务,依次完成现场查验申请者资格、核实申请补贴机具、人机合影、登记建档、校对录入有关信息等工作,坚持“谁核查、谁签字、谁负责”,做到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不建档。已完成牌证登记的机具,可不再重复核实。

  鼓励县乡在购机集中地或当地行政服务大厅等开展受理申请核实登记等工作。对由于无法移动等原因不能带机申请的,申请者可预约农机部门上门核实。

  (三)资格确定。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定补贴资格。各地应对当年补贴资金需求进行充分的科学预估,在补贴资金能满足补贴需求的情况下,可按照到农机部门申请的先后顺序,即“先到先补、用完为止”的原则当场依次确定补贴资格,直至补贴资金用完为止;在补贴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应优先满足购买敞开补贴机具的购机者,然后依次保障购买重点补贴机具的购机者,采取“先到先补”或补贴对象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资格,具体办法由县级农机、财政部门共同确定。

  (四)信息公示。机具及购机资料经审核通过后,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当场打印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交购机者,同时按要求进行公示。经对外公示7天后,无异议则生效。如有异议经查实后,则取消其补贴资格。

  (五)县级结算。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及时整理好补贴对象资金结算统计表(含:中央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报废补贴资金)和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发放清册,原则上每月报送县级财政部门1次。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确保补贴资金结算统计表和发放清册内容完整,对内容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六)资金兑付。县级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在收到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补贴资金结算统计表和发放清册15个工作日内,经审核无误后,将补贴资金拨付至购机者账户。补贴给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资金,须拨付至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账户,不得拨付给个人或其他账户。从政策实施开始,县级财政部门原则上每月进行1次资金兑付。

  六、部门职责

  (一)省级农机、财政部门。省级农机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情况和农机化发展需要,研究制定政策实施指导意见和年度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分配方案;指导和监督各级农机、财政部门规范、高效、廉洁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并依据实际变化,适时对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具体内容进行调整。

  省级农机部门:指导和监督各级农机部门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拟定和公布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开展政策专项业务培训以及廉政风险防控教育;推进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受理投诉举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延伸绩效管理考核。

  省级财政部门:配合农机部门做好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加强对全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和资金落实情况的监督;指导和督促基层财政部门做好补贴资金结算等工作。

  (二)市级农机、财政部门。市级农机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指导、监督和检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

  市级农机部门:指导和监督各县级农机部门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加强对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审核、补贴机具抽查核实、补贴投诉调查处理督办等工作;受理投诉举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内的购机者及机具信息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抽查;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延伸绩效管理考核。

  (三)县级农机、财政部门。县级农机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省级实施指导意见,制定符合当地农机化发展实际的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实施方案报市级农机、财政部门审批后实施;对购机者提出的补贴申请组织审核,并按职责分工对农机购置补贴材料的合规性审核结果负责。

  县级财政部门会同农机等有关部门:对单台补贴额度较高的机具,连续多年享受补贴的补贴对象,以及享受补贴数量多、金额大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进行重点审核抽查。

  县级农机部门:具体负责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实施。严格按照政策要求规范实施;全面做好政策宣传;规范落实信息公开制度;做好补贴档案管理;受理投诉举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政策培训和廉政风险防控;开展农机购机补贴延伸绩效管理考核。

  县级财政部门:积极参与补贴政策的落实和监督工作;及时对补贴结算资料进行审核并将资金兑付给补贴对象,做到补贴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和拖延不拨;保证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

  七、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创新工作方法,密切沟通配合,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细化责任分工,明确任务目标,高效推进政策落实。县级农机和财政部门要强化内部约束机制,补贴资金使用和重点补贴机具范围等重要工作事项须由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二)加强引导,科学调控。各地根据资金规模,选择当地农业生产急需的机具纳入重点补贴范围。通过政策实施,调动农民购买和使用农机的积极性,促进农机装备结构布局优化,提高薄弱环节和主要农产品生产的农机化水平,全面提升农机化发展质量和效益,为现代农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物质基础保障。

  (三)规范操作,严格管理。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确保政策公正公平实施,严格按照程序规范操作,廉洁高效规范的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对购置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其所有人要向当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办理牌证照。农机购置补贴档案的管理按照《省农机局省财政厅省档案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农机计财﹝2014﹞234号)执行。严格执行我省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有关规定,确保系统数据与补贴实施同步更新、准确完整、高效运行。

  (四)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我省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制度,及时、主动公开所有可以公开的补贴资料、文件等信息。公示信息应做到及时、完整,便于查询,一般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将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列入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目录,至少每半月公布1次补贴资金使用进度。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建设,确保专栏有效运行。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重点公开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操作程序、投诉咨询方式、资金规模和使用进度、补贴受益对象、违规现象和问题等,并且要将经批准的补贴实施方案一周内下发到乡镇,宣传到村组,切实做到政策家喻户晓。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各县(市、区)应以公告的形式将所有享受补贴的购机者信息(见附件4)和县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在县级人民政府网站或农业(农机)部门网站(页)上公布,同时注意保护购机者个人隐私。省农机局将针对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定期组织抽查并通报结果。

  省农机试验鉴定站要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机推广鉴定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5〕2号)要求,按照“谁鉴定、谁公开”的原则,做好公开补贴机具的农机推广鉴定证书、鉴定检验结果等信息的工作。

  农机生产企业应将纳入补贴范围机具的农机推广鉴定证书、鉴定检验结果等相关材料上传至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并向社会公布。

  (五)加强监管,严惩违规。各级农机、财政部门要全面履行监管职责,加强专项督导检查力度,发现问题迅速处理及时汇报。

  严格执行我省农机购置补贴信访投诉管理制度。实名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凡报必查、一查到底。对于问题较大的市、县,将严肃处理并在全省农机、财政系统通报。对于购机者投诉多、服务不到位、产品质量差的产销企业,以及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产销企业和购机者,一经查实,严厉惩处。农机生产和经销企业产品补贴资格或经销补贴产品的资格被暂停、取消,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违规农机生产或经销企业自行承担。

  (六)突出绩效,强化管理。各地应树立绩效管理理念,高度重视绩效管理工作,建立以结果为导向的监测与评价体系,认真完成各项任务指标,并逐级做好延伸绩效管理,促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更加规范高效地落实。省农机局将进一步加大绩效考核的力度,并将考核结果与补贴资金分配和农机化财政投入挂钩,强化结果运用。省农机局于每年年底开展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延伸绩效管理考核,对各地农机部门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及取得绩效进行综合考评。

  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施进度和结算进度是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各地农机和财政部门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确保在11月底前完成全年补贴资金的实施和结算工作。个别县区资金确实有结余的,须在10月底前提出退回资金要求,以便统筹安排。

  每年11月30日前,各级农机部门要将全年农机购置补贴(包括和地方财政安排的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总结分别以纸质和电子文档的形式报送省农机局、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