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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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发布时间:2017-06-08 00:00

贯彻落实省民政厅、财政厅《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管理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的管理,规范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的筹集、管理和发放,确保省政府确定的民生工程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管理实施意见》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农村五保供养资金是为了保障农村五保对象基本生活的供养资金,主要用于解决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吃、穿、住、医、葬等方面的支出。
    第二条 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在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中安排。有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的地方,可以从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中安排资金,用于补助和改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将承包土地交由他人代耕的,其收益归该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所有。
    第三条 全省五保供养标准为不低于人年均1200元。省级财政按照财社[2004]294号文件确定的各地五保供养人员为基数,老省辖八市所属区按照人年均500元标准实行定额补助,其他县(市、区)按人年均850元标准实行定额补助。
各地要采取多种渠道和方式,确保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据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
    第四条 五保供养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财政专户的收入来源包括:上级财政补助资金、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其他资金(含捐赠款、集体收入补贴、实物折款)和利息收入等。财政专户的支出包括:发放分散供养五保对象的供养经费、集中转入五保对象集中供养机构的供养经费。专户结余资金,只能用于五保供养对象的动态管理和提高五保供养标准所需经费。
    第五条 对于分散供养的五保供养资金的发放,由县级民政部门集中登记造册,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全部通过财政涉农资金“一卡通”发放到户。集中供养的五保供养资金的发放,由县级民政部门汇总造册,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直接将资金划入集中供养机构,由集中供养机构统筹使用,使用情况要定期张榜公布。
    第六条 每年2月底之前,各市将所属县(市、区)专户内五保供养资金的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分县(市、区)汇总上报省财政厅和省民政厅。
    第七条 各地在落实兑现五保供养资金时,要考虑五保供养对象有无承包土地等情况,采取分类施保。要优先确保没有土地收益的五保对象的生活。
    第八条 各地民政、财政部门要采取点面结合的方式,对五保供养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级民政、财政部门根据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第九条 各地要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对五保供养资金的使用情况,实行公示制,接收群众监督。防止任何部门和单位平调、挤占、挪用和抵扣的现象发生。对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本暂行办法,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应当严肃查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省财政厅、民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