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相山区南黎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制度规定

相山区政府信息公开内部审查及发布制度

字体大小:【
浏览次数:作者:相山南黎街道办信息来源: 相山区南黎街道办事处发布时间:2018-02-09 17:16

第一条为做好相山区政府各单位(部门)拟公开信息的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相山区各单位(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并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在公开前的审查工作。相关责任人按“先审核后公开”、 “谁公开谁审核、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对政府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保密性和公开形式进行审查。

第三条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信息公开范围和内容按照《相山区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确定。政府信息主要选择相山区政府门户网站、政务信息网以及广播、电视、报刊、政务公开栏、办事指南等方式予以公开。

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前的审查工作,由信息主办单位(部门)负责承办。其中政府文件公开审查工作随文件审签程序一并进行;其他政府信息由主办单位(部门)填写《相山区政府信息拟公开审查表》,并提出是否公开的具体建议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涉及政府全面工作或重大工作的,分管领导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要报区政府主要领导审批。

第五条主办单位(部门)提出拟公开信息意见时,应明确提出“予以公开”、“不予公开”、“部分公开”、“暂缓公开”等具体意见。如不能确定是否公开,则由主办单位(部门)提出具体意见并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或送区保密委审查后确定。

受理审查的机关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答复,逾期不能答复的应当及时说明原因;逾期不予答复,也未能说明原因的,视为同意公开。

第六条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列入各单位(部门)日常工作,纳入年终绩效考核。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