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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山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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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作者:相山南黎街道办信息来源: 相山区南黎街道办事处发布时间:2018-02-09 17:18

为明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职责,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项任务的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职责分工:

1、各单位(部门)主要领导对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2、各单位(部门)分管领导对其职责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3、各单位信息员对本单位(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具体责任;

4、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考核要求:

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列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各单位奖惩的重要依据。

三、责任追究:

1、对在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程中,工作不力或不称职的领导干部,给予批评教育、通报,必要时予以效能告诫。

2、对不认真实行政府信息公开,引发严重腐败问题或严重影响社会安定稳定事件的,按干部管理权限上报建议调整或免除职务。

3、对拒不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或在政府信息公开中弄虚作假、打击报复、侵犯群众民主权利等违纪行为的领导干部和直接责任人,按干部管理权限上报建议追究行政责任。

4、行政机关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由区政府、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5、行政机关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政府、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