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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山区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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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作者:相山南黎街道办信息来源: 相山区南黎街道办事处发布时间:2018-02-09 17:20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相山区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确保政府公开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地公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各单位(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并由各单位(部门)保存的信息。各单位(部门)发布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准确、及时、一致、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区直各单位(部门)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四条 区直各单位(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配备相应的设施,方便公众对相关政府信息的检索、查询、复制。区直各单位(部门)应当充分发挥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作用,及时、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第五条 区直各单位(部门)应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发布政府信息。各单位(部门)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保存该政府信息的单位(部门)负责公开。各单位(部门)依据职权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获取该政府信息的单位(部门)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对政府信息发布主体有明确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负有公开义务的单位(部门)被撤销、发生变更的,由承受其职责的单位(部门)负责公开。被撤销、变更的单位(部门)的职责不再由其他单位(部门)承受的,由决定撤销、变更的单位(部门)负责公开。

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制作、获取或保存的政府信息,按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六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数据等政府信息,各单位(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报请批准后方可发布,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七条 两个以上单位(部门)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在文件上盖章、署名的单位(部门)均负有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对于两个以上单位(部门)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单位(部门)申请获取该政府信息。

第八条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单位(部门)的,其中任何一个单位(部门)公开该政府信息前,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部门)进行沟通协调、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九条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单位(部门)的,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单位(部门)应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征求所涉及的其他单位(部门)的意见。被征求意见的单位(部门)应在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公文后10个工作日内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机关提出书面函复意见。

第十条 属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单位(部门)的,受理申请的单位(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征求所涉及的其他单位(部门)的意见。被征求意见的单位(部门)应在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公文后5个工作日内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机关提出书面函复意见。被征求意见单位(部门)在期限内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公开该政府信息。

第十一条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单位(部门)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单位(部门)发出的征求意见公文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名称和文号、内容描述、产生日期、发布机构等基本情况;

(二)需沟通协调的事项;

(三)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单位(部门)的意见和依据;

(四)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拟公开政府信息单位(部门)征求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单位(部门)的意见时,被征求意见单位(部门)在期限内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公开该政府信息。

第十三条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单位(部门),不同单位(部门)之间对是否公开的政府信息存在不同意见的,由拟发布该政府信息的单位(部门)报请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协调解决。

第十四条 擅自发布政府信息的单位(部门)应该承担相应责任,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消除不良后果。其他单位(部门)可以向擅自发布政府信息的单位(部门)提出异议,并将相关情况报告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

第十五条 各单位(部门)有下列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由监察机关、或上一级主管单位依法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擅自发布信息,并拒绝其它单位(部门)的异议、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二)应当进行信息发布协调而未经协调直接发布信息的;

(三)就信息发布协调达成一致后,仍然不按照协调意见发布信息的;

(四)相关单位(部门)已发现其他单位(部门)擅自发布信息而不提出异议的;

(五)其他违反本暂行规定的行为。

第十六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共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制度执行。

本制度由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