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资金财政专项支出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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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相山区南黎街道办事处发布时间:2024-03-04 17:08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1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1〕1号)精神,切实保障贫困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权益,着力提高城乡贫困重度残疾人社会保障水平,促进统筹城乡协调发展,推进和谐安徽建设,规范使用我省贫困重度残疾人救助资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贫困重度残疾人,是指我省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待遇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且残疾等级在二级以上(含二级)的残疾人。
第三条 实施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制度,要严格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科学发展观,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需求的原则。
(二)坚持特别救助与最低生活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坚持属地管理、动态管理的原则。
(五)坚持应助尽助,一个不漏;应退尽退,一个不假的目标原则。
第四条 凡在我省城乡享受低保待遇的重度残疾人均有权享受生活特别救助待遇。
第五条 城镇、农村贫困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按50元的标准救助。
第二章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第六条 个人申请。申请享受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的须填写《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申请审批表》,提供居民户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低保证明,通过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初审。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实际情况核实,将申请人情况在村务公开栏或社居委公开栏公示5天以上。对无异议的,在《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低保证,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对经复审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第八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任务,并在《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同时将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一并报县(市、区)残联审批。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第九条 县(市、区)残联审批。县(市、区)残联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核、调查和审批工作,并以张榜方式公示不低于3天。对符合条件的,在《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后,及时发放生活救助金。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并告知原因。
第三章救助对象管理
第十条 对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按程序对救助对象实行年度复核、适时调整。 对新增符合条件的要及时办理申请、审核、审批。
第十一条 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对象实行县、乡二级档案管理,做到一户一档;省、市、县(区)三级建立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县级残联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并上报市残联。各市残联将所辖县(市、区)的基础信息数据在规定时间统一报省残联。
第四章资金的筹集、管理与发放
第十二条 实施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所需资金由省与县(市、区)财政按照8∶2的比例共同负担。省级财政应承担的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资金采取当年拨付、次年清算的办法。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对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确保专款专用,用于经审核、审批后的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资金支出。
第十四条 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资金由县(市、区)财政统一管理。年初由省级财政会同省级残联,按上年核定的享受人数和标准确定分配方案,并按方案将救助指标一次性下达到各市。资金发放时,由县(市、区)残联按年度根据最终核定的享受人数和救助标准提出用款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每年12月31日前,由市级残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汇总所辖县(市、区)本年度实际救助人数、资金拨付情况及配套资金拨付凭证同时报送省残联、省财政厅,用于下一年度省级补助资金拨付结算工作。由县级财政农村管理局和社会保障机构会同残联按核定的救助人数和标准,通过“一卡通”将救助资金及时打入救助对象账户并注明“残补”。对于城镇未实现“一卡通”的,则通过社会化发放方式直接发放到救助对象账户。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工作,实行在省政府领导下的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各级残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对象的确定、救助管理和实施工作。残联、民政、财政部门负责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政策制定、运行规程的指导检查及资金的测算、分配和管理;县级民政部门负责提供城乡享受低保待遇的残疾人的花名册等基本情况,并及时向残联、财政通报残疾人低保对象调整情况。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贫困重度残疾人特别生活救助资金的有关工作。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受县(市、区)残联、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委托,承担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六条 各市、县及各有关部门要按规定的范围和程序,对申请人的条件认真审查、审核、汇总,防止重、漏、错现象发生。各级残联要向社会公布一个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七条 从事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的工作人员应依法办事,接受社会监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无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拒不审批或拖延签署初审、审核、审批意见的;
(二)违反规定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享受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手续的;
(三)贪污、挪用、扣押、拖欠救助金的;
(四)套取省级财政资金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第十八条 对采取虚报、伪造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的居民,情节较轻的由县残联给予批评教育,追回冒领的救助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对在专项工作检查中发现有虚报补助人数套取省级补助资金的地区,依法追回套取的补助资金,并在下一年度拨付省级补助资金时再次扣减相应金额;对于在考核前未配套或未打卡发放救助资金的,实行一票否决。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 各市、县(区)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报省残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备案后执行。
二、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
实施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是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及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的重要补充。本办法与《安徽省贫困精神残疾人医疗保障实施意见(试行)》(皖残联〔2010〕54号)共同构成我省贫困精神残疾人医疗保障救助机制,将专项补助与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有机结合,使贫困精神残疾人在门诊和住院治疗补偿、医疗救助、药费补助等方面均能得到政策的保障。
(一)政策措施
为全省贫困精神残疾人每人每年提供500元基本精神药物治疗费用补助。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可根据本地贫困精神残疾人的需求,采取多种形式,拓展补助项目,增加补助名额,提高补助标准。
(二)资金安排
省级财政统一安排全省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项目资金。
(三)补助对象
补助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常年服用精神病治疗药物的精神残疾人;
2.拥有我省户籍并持有残疾人证(精神残疾类别)和低保证或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贫困证明的精神残疾人。
(四)审批程序
1.补助对象申请
补助对象本人及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残联提出申请,填写《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申请审批表》和《贫困精神残疾人监护人承诺书》,同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1)残疾人证(精神残疾类别),低保证或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贫困证明;
(2)精神疾病门诊诊治或住院治疗病历(出院小结)、诊断证明等材料;
(3)药费发票:上年度或本年度新农合(城镇居民医保)报销后的发票原件或复印件(或购药凭证);
(4)对没有参加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医保的贫困精神残疾人需持有当地村委会或社居委出具的证明材料和医院诊治有关材料。
2.补助对象审批
(1)县(市、区)残联对补助对象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与核定。对符合条件者,在其《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填写《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发放表》,并及时将审核汇总材料报同级财政部门复核。
(2)县(市、区)残联每年必须对贫困精神残疾人的人员变化情况进行核查年审,及时对受助对象进行调整。
(五)资金拨付
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残联提供的审核汇总材料进行复核后,通过“一卡通”形式直接将补助资金打卡发放至补助对象个人银行账户,并注明“精补”。
(六)措施和要求
1.组织领导 在省民生工程协调小组统一指导下,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任务,落实责任,要建立相关制度,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使真正贫困的精神残疾人得到药费补助,同时接受社会监督。各地要依据本实施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2.部门职责 各级残联及财政部门要用好、管好项目资金,保证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违反资金使用规定或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的单位及个人,将追究责任。各级民政、卫生和公安等部门要充分发挥本部门职能,协助项目的实施,确保符合条件的对象得到救助。
3.宣传发动 各级残联等相关部门要重视做好宣传发动工作,以我省实施的一系列贫困精神残疾人康复救助项目为契机,通过各种媒体宣传党和政府对广大精神残疾人的关爱,宣传典型受助精神残疾人康复事例,动员社会对残疾人康复工作给予更多的支持,努力营造扶残助残的良好社会氛围。
4.资料管理 各县(市、区)残联要将补助对象资料整理成一人一档,并填写《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汇总表》,以备核查。市级残联及财政部门负责本市所辖县区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项目的汇总工作,并于当年10月底前报送省残联、省财政厅。
5.检查指导 各地要定期开展检查和补助对象回访,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指导基层进行整改;省各有关部门将适时深入各市进行检查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