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级政策】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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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相山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发布时间:2022-10-26 15:02

为进一步优化农村土地资源的配置,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农村发展、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和《安徽省农村土地流转试点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重要意义

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利于促进土地、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的重新组合和优化配置,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和产出率;有利于加快农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业的集约化、规模化发展,提升农业的产业化水平,保持农民持续稳定地增收;有利于新技术、新品种和新设施的引进、推广应用,提高农业的综合生产能力;有利于实施农业标准化生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品牌创立,提升农业的综合竞争力;有利于加快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提高农村城镇化水平。因此,深化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改革,加快土地经营权流转,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客观要求,是实现农业规模效益,促进农民增收的现实途径,也是适应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引导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农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积极引导,加大扶持,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全市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再上一个新台阶。

二、严格把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不变的原则。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坚持在稳定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不变的基础上,鼓励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相分离,采取转包、租赁、入股等形式进行流转。

(二)坚持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尊重农户的意愿,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农户进行土地流转。

(三)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与当地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区域特色相适应,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不搞一刀切。

(四)坚持管理、规范、有序的原则。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加强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土地流转的各项制度,强化土地流转信息服务,规范土地流转合同管理,及时调解土地流转纠纷,维护各方利益,确保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规范有序。

三、积极鼓励采取多种形式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按照“流转形式多样化、运行方式市场化、实施程序合法化、流转合同规范化”的要求,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机制。

(一)积极鼓励有资金、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种养大户、工商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科技组织等农业经营主体租赁农民流转的土地,连片开发,规模经营。

(二)积极鼓励建立农村土地信用合作社,开展土地“存贷”业务和土地流转信息的搜集、储备、发布等服务工作,促进土地流转。

(三)积极鼓励推广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鼓励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形式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引导投资主体与流转土地的农户结成利益共同体。

(四)积极鼓励农户依法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多种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鼓励农户委托发包方流转其承包土地。

四、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

(一)规范流转手续。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统一格式的书面流转合同。承包农户委托发包方统一流转的,必须签订书面的委托流转协议。

(二)维护承包农户的合法权益。土地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流转费标准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集中统一流转的,可综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土地产出等因素,采取招标、公开协商等方式确定。

(三)规范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的行为。从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的中介组织应当向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指导,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提供流转中介服务,及时登记、公布可流转土地的数量、区位、价格等信息,接受土地流转双方的咨询,组织开展对经营主体的能力评估和公开招投标活动,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协助办理土地流转的手续,调处土地流转中出现的纠纷。

(四)妥善调处土地流转纠纷。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监管,对目前已流转的土地,要认真组织开展一次全面的清理,对流转手续不全的,要尽快补全;对合同条款不清、标的显失公平的流转合同,要通过说服引导、利益平衡的办法引导双方修订合同,并及时做好备案、登记和归档工作。同时,要积极开展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工作,妥善解决土地流转中出现的纠纷。

五、加大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扶持力度

(一)集中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市县(区)财政都要建立土地流转规模经营的扶持制度,整合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补助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菜篮子工程资金、畜牧富民专项资金、农业科技推广资金,以及用于扶持菜篮子基地建设部分的价调基金、用于扶持农业项目的科技三项经费等,主要用于对通过土地流转发展规模高效经济作物和规模养殖中基础设施建设的补助,支持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农村土地信用社和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组织建设,保障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经费。

(二)扶持农村土地流转大户或组织。各级财政要对土地集中连片流转发展农业规模经营的试点单位,给予适当的资金补助。参照鼓励蔬菜生产和养殖小区建设补助标准,对示范点当年新增连片流转土地发展高效经济作物200亩以上或进行养殖小区建设100亩以上的,给予规模大户等投资主体在蔬菜温室、钢架大棚、养殖圈棚等基础设施建设一次性的资金补助。

(三)扶持发展土地股份合作社和土地信用合作社等土地流转服务组织。对当年新建的、流转面积500亩以上的土地股份合作社、土地信用合作社,由市政府给予一定的奖励资金。

(四)实行项目支持。市农委、发改委、财政局、国土局、科技局等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土地流转大户、土地股份合作社等投资主体编制各类项目,并努力争取上级的资金支持。

(五)实行信贷支持和用地政策倾斜。在淮各类金融机构要加强对农业规模经营主体的信贷支持,把规模经营主体作为信贷支农的重点,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农业信贷资金,解决农业规模经营主体季节性、临时性所需生产经营资金。对于实力强、资信好的农业规模经营主体给予一定的信贷授信额度。对农业规模经营主体兴建规模养殖场或因生产需要建造简易仓库、晒场等农业生产配套用房的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六、加强领导,确保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也是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大力发展现代农业,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和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重要举措。因此,各级党委、政府必须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搞好政策宣传,狠抓工作落实。为切实搞好这项工作,市委、市政府成立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委,负责对农村土地流转的宣传、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各县(区)、有关部门及试点乡(镇)、村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并明确专人具体抓这项工作。同时,对试点工作实行领导抓点、部门帮扶和定期调度制度,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的工作机制。市、县、乡农业部门要认真做好土地流转推进农业规模经营的指导和服务工作。要建立农业技术特派员制度和技术承包责任制度,对做出突出成绩的给予奖励。同时,农业、财政、工商、国土、民政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