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资金预拨
新增试点县,在实施试点当年,按当年申报的新农保参保60 周岁以上农业户籍人口预测数和中央财政补助标准,预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按当年预计参保人数和省级财政补助标准,预拨省级财政补助资金。
原有试点县,在年初时按上年实际结算资金的80%下达中央和省级预算,相关资金按季预拨。
2、资金结算
每年7月底前,中央财政按照上年新农保实际参保60 周岁以上农业户籍(子女已参保缴费)人数和当年中央财政补助标准,核定当年中央应补助资金,扣除年初预拨资金,并增(减)上年指标不足(结余)后下达结算资金。
每年8月底前,省财政根据委托监督部门等审核确认并盖章的申请报告,按照上年新农保实际参保缴费人数和当年省财政补助标准,核定当年省级应补助资金,扣除年初预拨资金,并增(减)上年指标不足(结余)后下达省级结算资金,同时拨付中央结算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