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山区计划生育“三项制度”
资金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根据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统一部署,在深入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以下简称“奖励扶助制度”)的基础上,2008年开始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以下简称“特别扶助制度”),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进行扶助。2014年我区参照《安徽省人口计生委、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扩大长效节育奖励制度实施范围的通知》(皖人口委〔2014〕4号)、《淮北市政策关于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的意见》(淮政〔2013〕49号)文件精神,对依法生育的双女户,自觉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的进行奖励。为确保“三项制度”的合理衔接,积极推进我区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工作,按照省人口计生委、财政厅相关政策,结合我区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政策内容
1、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在夫妇年满6 0周岁以后(相山区于2011年将奖励扶助对象年龄放宽至50周岁,下同),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
奖励扶助金从2012年起,国家统一奖励扶助金标准从每人每年72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960元。2014年,其中只生育一个独生女的对象由省财政出资每人每年1200元,子女死亡且现无子女的对象每人每年另增发600元。奖励扶助对象从60周岁起领取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从其奖励扶助资格被确认年度起发放奖励扶助金。标准发放,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60%,省财政负担40%,超出国家标准部分由省财政负责。要积极落实资金配套,确保奖扶政策落实到位。
2、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伤残(三级以上)、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发放扶助金:国家统一标准为每人每月350元、450元;我市将计划生育伤残、死亡家庭扶助金标准在国家标准基础上统一提标至每人每月500元。扶助金自女方年满49周岁开始领取,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已超过49周岁的,从其扶助资格被确认年度起发放扶助金。
3、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全部纳入特别扶助制度范围。国家扶助金标准:三级并发症人员,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的扶助金;二级并发症人员,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的扶助金;一级并发症人员,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400元的扶助金。地方财政出资对并发症扶助金在国家标准基础上有所提高,分别达到三级200元、二级400元、一级600元。并发症人员治愈、康复或死亡的,应及时退出特别扶助制度。
4、符合政策生育的家庭:双女户落实绝育措施的给予不少于6500元一次性奖励,并于次年起,每年每户继续享受不少于200元的节育奖励金,直至与奖励扶助制度接轨;对双女户落实上环(皮埋)措施的给予不少于500元的一次性奖励;一孩落实上环(皮埋)措施的给予不少于100元的一次性奖励;非双女户落实绝育措施的给予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职工的城镇居民节育奖励,比照执行。
二、资金来源、管理和发放
(一)资金筹措
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发放的奖励扶助、特别扶助金,中央与省按6:4比例承担。省提标部分,由省财政承担。地方提标部分,由地方财政承担。奖励扶助、特别扶助及长效节育奖励资金,地方财政承担比例按《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的意见》(淮政〔2013〕49号)文件执行(三区由市、区财政按6:4比例承担;濉溪县由县级财政承担)。
(二)资金管理和发放
(1)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核实扶助对象人数,编制资金需求计划掌握并监督代理发放机构建立扶助对象个人储蓄账户和资金管理情况。
(2)财政部门负责扶助资金的预算决算,及时足额拨付资金并加强监督管理,实现封闭运行。
(3)由财政、卫生健康部门与有资质的金融机构签订代理服务协议,代理机构负责制定资金发放办法和操作规程,按照代理服务协议的要求和财政、卫生健康部门共同提供的扶助对象名单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在奖励资金到位后5个工作日内,将扶助资金及时足额划转到个人账户,并将资金发放情况反馈财政和卫生健康部门。实行专账核算,采用“直通车”方式直接发放到户到人。农村地区纳入财政补贴农民资金“一卡通”渠道统一发放,城市区代理发放机构由市级财政部门确定。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按年计算,一年发放一次。长效节育奖励金每季度根据各单位上报名单,测算资金,及时下拨到各单位,由各单位打卡发放。
(4)加强对代理发放机构资金运行情况的监督,资金代理发放机构不按代理服务协议履行资金发放责任,截留、拖欠、抵扣扶助资金的,取消代理发放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
(5)扶助制度的社会监督实行群众监督、行政监督、人大政协监督、社会中介监督、舆论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对扶助制度运行的全过程实施全方位的监督评估,并把监督评估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责任制。
(6)严禁用扶助资金进行任何形式的盈利性投资、融资活动,不得将扶助金抵扣其他个人款项。对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扶助资金的和因资金拨付不及时影响工作进程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组织管理和工作要求
(一)计划生育“三项制度”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卫生健康部门和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卫生健康部门明确职能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组织协调和日常工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建立经常性沟通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切实做好制度实施工作。
(二)计划生育“三项制度”实行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权分离”的运行机制。卫生健康部分负责资格确认,财政部分负责资金管理,代理发放机构负责资金发放,监察、审计等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各个部门密切合作,相互衔接又相互制约。专项资金按照“国库统管、分帐核算、直接补助、到户到人”的原则进行管理。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资金监管职责,加强对财政资金到位情况和资金发放工作的督促检查。
(三)按照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对计划生育“三项制度”实施全过程监督。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各级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对制度实施出现重大问题的实行“一票否决”。
(四)实施计划生育“三项制度”中涉及的具体业务管理问题,按照省、市下发的有关文件要求执行。各镇街、开发区计划生育“三项制度”实施情况要及时报告区卫生健康委和区财政局